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养生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游戏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4年05月29日 星期四

    说法

    警察“丢枪”怎能“记过”了事

    《 文摘报 》( 2014年05月29日   03 版)

        5月23日,有网友发帖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并长期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以及与合江一家汽车修理厂有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鉴于网络喧嚣一片,合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回应称,许江并未“丢枪”,而是枪支“暂时失去控制”。此语一出,舆论哗然。

        其实叫“丢枪”还是叫“枪支暂时性失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许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以及公务用枪规章中的哪些条款,相应地,又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十八条明确“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第二十六条第1款还明确,非警务活动期间,“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按照当地警方说法,许江因私外出,且在离开辖区时枪支“失控”,明显违反了《规定》。

        对照《规定》中的罚则,即便许江的行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也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但事发后只有许江领了个“行政记过”的处分。这样的轻描淡写,在警示意义上几与“罚酒三杯”无异,无怪乎网友群情激愤。

        警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舆论声讨之际,局领导仍为之背书,这样的坚挺极不正常,也不利于所有的配枪警察吸取教训。警务用枪管理不严格,责任追究不严厉,公众就不安全。

        (《京华时报》5.26 王灏军)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