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有网友发帖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并长期与女下属保持不正当关系,以及与合江一家汽车修理厂有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鉴于网络喧嚣一片,合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回应称,许江并未“丢枪”,而是枪支“暂时失去控制”。此语一出,舆论哗然。
其实叫“丢枪”还是叫“枪支暂时性失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许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以及公务用枪规章中的哪些条款,相应地,又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十八条明确“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第二十六条第1款还明确,非警务活动期间,“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按照当地警方说法,许江因私外出,且在离开辖区时枪支“失控”,明显违反了《规定》。
对照《规定》中的罚则,即便许江的行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也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但事发后只有许江领了个“行政记过”的处分。这样的轻描淡写,在警示意义上几与“罚酒三杯”无异,无怪乎网友群情激愤。
警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舆论声讨之际,局领导仍为之背书,这样的坚挺极不正常,也不利于所有的配枪警察吸取教训。警务用枪管理不严格,责任追究不严厉,公众就不安全。
(《京华时报》5.26 王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