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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4年03月13日 星期四

    说法

    “集体研究”不能作为渎职犯罪抗辩理由

    《 文摘报 》( 2014年03月13日   03 版)

        在渎职罪案件查处中,常见有涉案人以“集体研究”作为抗辩理由。而渎职罪刑事责任的确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日前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对此回应称,“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虽然裴显鼎对媒体公开详解了惩治职务犯罪的四大焦点问题,但在众多媒体看来,焦点中的焦点都指向了“集体研究致渎职犯罪要追刑责”。这样的议程设置至少表明了媒体的关切和社会的期待,司法机关有必要给予高度重视。

        渎职罪行发生后,决策者将责任推给“集体研究”,无非是想用权力绑架更多的官员,从而让司法机关在究责中忌于“法不责众”的社会普遍心理,不敢坚持原则。从法律上讲,对“集体研究”追责本不是问题,“集体负责”不等于“集体无责”。不少官员将“法不责众”视为逃避法律风险的不二法门,但这一“潜规则”从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司法的准绳是法律,而非涉案人所自认的“规则”。不被渎职者拙劣的自辩所蒙蔽,是司法者应有的司法技能和职业操守。

        但也要承认,在中国反腐反渎的司法一线,要对“集体责任”或“领导责任”进行精细的划定,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个别决策者希望借助“集体研究”来规避责任,其下属也默认甚至乐于承担这种“集体责任”。这一方面是因为“一把手”的权限过大,对下属的决定权足以令他们不敢悖行;另一方面也因为,在“一把手”危难时候的以集体担责来“投靠”,更能为今后的升迁积累资本。

        要遏制“集体负责”等于“集体无责”,光有司法解释与年复一年的口头宣示,还远远不够。无论是在我们的社会经验里,还是在实际的传播效果上,鲜活的个案要远甚于枯燥的文本。最高法院在以个案普法上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应予坚持和发扬。取信于民、震慑于官的办法,就是公开对“集体研究致渎职犯罪”的究责个案,让民众实实在在地看到“权责一致”的最终实现,也让各级官员和司法者明明白白地看到“权责一致”并不是一张空头支票。

        (《新京报》3.9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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