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在山西襄汾溃坝事故中被撤销党内职务的原临汾市委书记夏振贵,以山西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的身份出席了一个公开活动。
梳理过去几年一些问责免职官员的经历发现,出事——免职——冷却——悄然复出——舆论质疑——回应合规——不了了之,成为他们“有惊无险”的轨迹。
尽管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但是免职并非一个单项制度,而是散见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等6个文件。记者了解到,免职只是一种组织措施,用免职“处理”违纪干部,很容易为他们的“复出”打下伏笔。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认为,过去,免职基本上是一个职务变动,并不是一个处分。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免职后没有另行任用的话,就成了处分。
云南省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尹向阳也认为,现在免职有时全凭领导意志,也不经过任何程序,随意性很强。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则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除了“一年时间”的硬性规定外,“实绩突出”等规定为相关部门和人员留下了较大的操作空间。
在尹向阳看来,有必要就免职专门出台制度,对什么情况该免职、免职的程序、复出的时限和程序等进行规范。“官员复出要经过人大讨论和说明,而不能仅仅是‘上面打招呼’就重新上岗。至于谁提议其复出,也要一并进行公示。”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犯了错误的官员要重新上岗需要先取得民众的谅解。
(《新华每日电讯》8.2白靖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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