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全权授予这样一个单一主体及其地方分支机构,排斥其他更多环保公益组织的积极参与,中华环保联合会能否有效承接纷繁复杂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履行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确需打一个问号。
按照该联合会的规定,其企业会员按照缴纳会费的不同,成为该联合会从一般会员单位到主任委员单位5个不同级别的会员。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
常言道,拿人手短吃人嘴软,中华环保联合会一方面为了维持自身的运行向会员企业收取会费,另一方面又要回应民众的利益诉求将其中的污染企业推上法庭,无论如何,这都是难以想象的。私利所系,指望中华环保联合会为民主持公道,岂不是一种苛求?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规定,原本拓宽了环境案件中原告的主体资格范围,现在却要由一个自身“不清不白”的组织来垄断诉讼主体资格,它能否履行好维护社会公益的使命,大可质疑。
(《广州日报》7.2 屈正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