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消息人士处获悉,《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已开始启动,其中“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设立最低赔偿金”是两大亮点。
食品安全责任险是由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企业投保并缴纳保险费,主要承担食品销售企业由于疏忽和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食品中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补偿。
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责任险在我国已推行了7年左右,但由于不属于强制性保险,除了一些大型食品企业投保外,很多中小型企业并未投保。相关人士表示,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如果能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就能在食品事故发生后及时补偿受害消费者,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针对此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厂家或销售商生产、售卖不合格食品,消费可要求十倍赔偿的条款。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设定最低赔偿金的思路目前已经达成了共识。”该人士表示,初步考虑赔偿金的标准为1000元至2000元。“一个人买包子,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如果按照十倍惩罚性赔偿,最多赔100元,不足以威慑违法分子。而设立最低赔偿金,正好处理此类违法情况。”
(《经济参考报》6.18 曾亮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