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3年06月18日 星期二

    打伤人打借条 受伤者索款被驳

    《 文摘报 》( 2013年06月18日   03 版)

        乔先生将张先生打伤,需付“人身损害赔偿款”。乔先生向张先生出具借条写明:“今向张先生借款2万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归还。”但到时未还。张先生持借条起诉要求还款。

        乔先生应诉后称:“是因为我与他打架,后来答应对他赔偿,才写的借条。我们之间并非借贷关系,我不同意还款。”

        起初,张先生坚称借了钱给乔某。后经法院到派出所调查,发现乔先生所述为实情。至此,张先生才承认确实没借款,但认为:“他对自己造成了人身伤害,付2万元作为赔偿也是应当的。”

        最终,北京海淀法院以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张先生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为由,裁定予以驳回。

        如今,双方发生纷争,肇事一方面临损害赔偿或其他需付钱问题,为了省事,不少人通过打借条确认。为此,法官提醒,打借条方法不可取。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必须存在真实的资金往来,才能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法官强调,“起诉依据应为真实发生的事实,而非证据的表面形式。”

        (《北京晚报》6.11 林靖)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