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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6月11日 星期二

    因没“叫醒”误考 酒店该不该赔

    《 文摘报 》( 2013年06月11日   03 版)

        今年1月27日,赵女士要参加导游证考试。为了这次考试,赵女士作了不少准备,因为考场在北京德外大街,她前一晚特意入住考场附近的如家酒店。为了保证及时起床参加考试,赵女士还专门吩咐前台两位接待的服务员,在27日早上8点前叫醒她。服务员也记录下该事宜,并承诺一定会叫醒赵女士。

        然而,第二天早上,服务员在8点钟没有叫早。赵女士一觉睡到10点半才醒,错过了考试。

        赵女士说,导游证考试一年只有一次,她为了这次考试报辅导班学习了一年,酒店未叫醒她给其造成了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赵女士起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要求酒店赔偿违约金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6月5日,此案原定在9时30分开庭,巧的是,错过考试的赵女士又错过了庭审。

        上午10时30分,赵女士主动给法官打来电话道歉:“真对不起,我睡过头了,刚起来。”如此心宽的赵女士弄得法官哭笑不得,不解地问:“怎么一直打你电话关机啊?”“没有关机啊?”赵女士也有些奇怪,接着查看了自己的手机,确实是关机了。

        赵女士还想赶过来开庭,法官给她解释了程序上的规定,此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之后,赵女士也表示理解,决定再另行起诉。

        北京律师葛友山认为,叫醒服务应该算是酒店住宿服务的一种附随性服务项目,如果客人入住时明确向酒店提出要求,而酒店没有履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应该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从字面上理解,叫醒服务重要的在于“醒”,应该是以客人意识清醒为准,而不是仅仅叫了就行。

        “即便酒店有违约行为,但责任大小、如何承担是关键问题。”葛律师表示,赔偿责任和过错程度有联系,酒店的主要义务是提供住宿服务。一般情况下,如果仅是叫醒服务没完成,赔礼道歉、减免住宿费用是应当的,但让酒店支付客人的全部损失甚至是间接损失,显失公平。

        (《北京晚报》6.5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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