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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3年02月05日 星期二

    厘清“法治”的基本内涵

    《 文摘报 》( 2013年02月05日   06 版)

        十八大报告多次提到了“法治”,其实,法治是一个多义的概念,意义取舍不当将直接导致方向性的错误。法治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法律至上 这是法治的首要内容,即法律应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律至上实际上是要实现规则治理,即将明确稳定的规则作为“规矩”来规范国家和公民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规则治理与民主治理不可分割,法治实质就是以人民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良法之治 既然法治是依法治理,那么,只有良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认同,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法治的效力。良法通常应具备以下要素:一是制定完备,即法律应当是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大体涵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二是法律应当有效规范社会生活,并在制定过程中吸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参与,进而符合社会和人民的需要,符合社会一般公平、正义的观念;三是法律应当保持内在的一致性,立法者应当不断通过修改、补充等方法来使法律符合社会的需求与时代的发展。

        人权保障 构建法治社会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福祉,因而法治也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重要内容,而人权的保障状况也成为在现代社会中区别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司法公正 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司法公正固然需要有司法的独立和权威的保障,需要体现出实体上的公正,此外还不能忽视程序公正,即司法必须在法律程序内运作,必须展示出一套法定的、公开的、公正的解决社会各种利益冲突的程序。

        依法行政 在法治社会中,最高的和最终的支配力量不是政府的权力而是法律,政府因此也必须依法行政。

        (《北京日报》1.28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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