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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11月24日 星期六

    说说中国古代的“剩男剩女”

    《 文摘报 》( 2012年11月24日   05 版)

        古代人认为,“男有室女有家”后,社会才能更加稳定。因此,为了尽量减少“剩男剩女”,很多朝代都采取了相关措施。

        在中国古代,男女结婚大多是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结婚没有媒人是不成的,即便真是私下定情,也得请个形式上的媒人来说亲,叫“采媒”。这种媒人属私媒。而在古代还有一种官媒,就是官府负责解决“剩男”婚姻配偶的专职人员。

        官媒通过强制手段指定某女嫁某男、某男娶某女,实是一种分配婚姻,纯是“拉女配”。《晋书·武帝纪》载,司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诏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意思是说,女孩子到17岁,如果父母不将闺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给她找老公,逼其出嫁。

        官媒在先秦时代就存在,一直到清代都设有“官媒”。当时有大量“剩男”被发配到新疆,为了边疆的稳定,后继有人,曾设了不少官媒。

        到了南北朝时,为解决人口出生和男子婚配问题,还出现了如果女孩适龄不及时出嫁,家里人都要跟着坐牢的规定,这就是《宋书·周朗传》中说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

        提倡寡妇再婚,也是古代解决单身男子配偶的一个手段。

        我国古代民间有“好女不嫁二夫”一说,讲究从一而终。在此影响下,让寡妇再嫁在古代还是有难度的。为了使适婚男女比例平衡,在男多女少的地方,不论是民间,还是官府,对寡妇再嫁都持积极的支持态度。

        为此,不少朝代在提倡寡妇再嫁的同时,也设置了再嫁的程序,强行让寡妇嫁人,如《唐律·户婚》之“夫丧守志”规定,丈夫去世后,如果妻子志愿守志不嫁人,别人是不能强行的,但祖父母、父母例外,可以让她强行嫁出去,即所谓“夺而嫁之”。

        当某种非正常婚姻行为被更多人接受后,就会慢慢演变成一种社会婚俗。在古代北方少数民族中,便不以娶寡为耻。

        可以说,古代为单身男女的婚配想尽了法子,这对解决“剩男剩女”问题是有效的。

        (《北京晚报》11.11 倪方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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