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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7月26日 星期四

    用手机窃听商业秘密如何担责

    《 文摘报 》( 2012年07月26日   03 版)

        一周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达36万元的农产品销售合同,为表双方诚意,合同没有约定违约条款。未料该公司不久便提出解除合同。公司称我的竞争对手李某已答应以每公斤便宜1元的价格给该公司供货。事后经朋友告知,原来李某曾给我发过一个带有病毒的手机彩信,我打开之后即被强制安装。我与公司代表洽谈业务时,该软件在李某的操纵下自动激活了我的手机麦克风而成为窃听器,所有秘密被李某掌握,而我却毫不知情。请问,在不能找公司要求违约赔偿的情况下,李某是否应当赔偿我的损失,我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解答】:

        本案你与公司不约定违约条款的行为虽然不正确,但李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赔偿你的损失,且应受到治安处罚。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或者有悖于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的行为,其中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对手资料的行为。李某利用病毒彩信获取你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明显当属其列。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2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手机可以上网,部分行使联网计算机的信息系统功能,因此可以比照计算机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检察日报》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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