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年底,河南安阳的王先生购买了一台价值25.78万元的越野车,并购买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安阳分公司的车辆全险。
2012年2月2日7时,王先生发现车丢了,随即报案。两天后,郑州警方将其越野车找到。
于是,王先生带上证件,从安阳来到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办理车辆移交手续。然而,一位警官说,按照有关规定,王先生提车前,要支付奖励费3.8万元。
王先生不解,警察不就是为人民办事的吗?怎么破案还要奖励费?车子从丢失到找到,前后不到72小时,就要3.8万元?经过一番咨询,王先生得知,警方收费要求有据可查。
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奖励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
王先生不想拿这个钱,向警方讨个说法。
民警对王先生解释,这个钱应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出。于是,王先生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表示:你先垫付,让郑州警方出个票据,我们这儿再以其他方式报销。
王先生和郑州警方沟通后,得知警方不可能给他开发票。保险公司负责人则说,不给发票,盖章收据也行。
王先生得知,这个钱最终是从自己保单中出,因为会影响自己在保险公司的信用度,下次交保费时不但不能享受优惠,还得提高保资。
为这事王先生一直在郑州、安阳两地间奔波了十几天,因为3.8万元钱没有到账,王先生至今无法提出自己的车。
(《工人日报》3.24 吴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