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7日,因口内有颗牙疼痛并长时间流脓,张女士前往北京口腔医院住院治疗。几天后,医院为张女士进行右下颌骨囊肿刮治术和右眉弓色素痣切除术,并拔掉了那颗病牙。
2009年12月9日上午,张女士被送回普通病房,她曾多次提示医生双腿针扎似疼痛,但医生均未理睬,下午张女士起床上厕所时突然晕倒在厕所,但医院没有进行有效抢救,结果不治身亡。经过尸检,张女士的死是因为双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
张女士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北京口腔医院在对张女士的诊疗中存在医疗过失,应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20%。口腔医院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于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近日,法院判决北京口腔医院赔偿患者张女士家属28万余元。
医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日报》3.26王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