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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3月27日 星期二

    说法

    维持治安也应少打扰行人

    《 文摘报 》( 2012年03月27日   03 版)

        “走着走着,迎面来了两位民警要查我的身份证,还将身份证号输入读卡器中,查看是不是坏人,好吓人啊!”这是18日广州一位市民发出的微博。据了解,广州市天河区警方于3月16日起,加强了辖内治安管理,查身份证即是其中一项内容。(3月19日《羊城晚报》)

        经常出门在外的人,多会碰到一个现象,那就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常被警察拦下,要求查验身份证。警察的理由很简单:“执行上级命令”“工作需要”等。多数人抱着自身清白的态度,至多争论几句,一般都会选择掏出身份证以供查验。

        按照警方的说法,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天河警方就称,这符合《警察法》和《身份证法》第15条的规定。确实,相关法律有着这样的规定,但要看到,这是有严格适用条件的。《警察法》明确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身份证法》在规定可以查验身份证的同时,也明确了五种情形。对于一般路人来说,如果不属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不在“依法实施现场管制”的场所,不属于“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的现场人员,不位于“火车站、长途汽车等场所”,没有“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就不应该被查身份证。

        不可否认,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就是通过查验身份证发现的。但要看到,多数查验身份证其实做的还是“无用功”。警方应该充分思虑到,查验身份证对行人带来的心理压力,往往行人一个晚上甚至几个晚上的心情,会因一次查验而破坏。警方必须慎重行使权力,如无特殊理由,没有特别把握,能不查尽量不查。毕竟不能把维持社会治安,寄托在无休止的打扰行人上。

        (《新华每日电讯》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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