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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2年02月07日 星期二

    两离职员工
    讨回年终奖金65万元

    《 文摘报 》( 2012年02月07日   03 版)

        赵梁、邱强(均为化名)分别于2001年2月、2007年5月进入上海某证券公司工作。赵梁任公司金融地产研究部总经理,邱强任公司机械行业研究员。

        证券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成;在董事会批准的奖金额度内,根据公司激励机制核算出各部门奖金包,由部门进行二次分配,年度考核不合格及自动离职人员不再发放奖金等。2010年2月11日,证券公司分别向赵梁、邱强的银行账户汇入15.7万余元和16.9万余元。

        2010年2月底,赵梁、邱强离职。后赵梁、邱强为索讨2009年度部分奖金,将该证券公司告到上海静安区法院,要求判令该券商给付每人30余万元的剩余奖金。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按照证券公司经营效益及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应该支付两人的年终奖。尽管公证的两份电子邮件,来源于赵梁、邱强的个人电脑Microsoft Outlook系统,保存于该系统内的电子邮件存在有被修改、编辑的可能,但结合提供原同事黄某的历史交易明细表,能印证该电子邮件记载的内容。法院确认在2月11日支付给赵梁、邱强的奖金,仅为2009年度税后1/3奖金。

        法院认为,奖金作为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赵梁、邱强在2009年均为证券公司提供劳动,履行完全的劳动义务,证券公司也为赵梁、邱强计算了可享有2009年度奖金的金额,并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赵梁、邱强在公司离职的行为,不应视为对2009年度剩余奖金的放弃。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由该证券公司支付2009年度剩余部分奖金赵梁31.49万余元,邱强33.82万余元。

        (《新民晚报》2.1 李鸿光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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