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底,上海某食品公司擅自将“喉宝”商标使用在休闲食品蜜饯上,被广东济公保健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并停止侵权。日前,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认定,上海某食品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5万元。
法院认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某食品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喉宝”商标在商标法范围内的“合理使用”。上海某食品公司在产品包装袋及内部独立小包装袋的醒目位置使用较大字体标注“喉宝”字样,显然已经超出了描述商品特点的合理范畴,难以认定构成对“喉宝”商标的合理使用。
(《人民法院报》2011.12.30 陈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