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是中国音乐学院管弦系教师。去年9月,在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三殿乐队排练厅,她担任乐队大提琴手,张先生为客席助理指挥。排练未开始前,她将从学校借用的大提琴横放于排练场前门左侧。不久,张先生路过时跌倒,撞压在大提琴上,对琴身造成严重损坏。
当天,张先生签下“事故认定书”,承担全责。因大提琴是学校从美国购买的18世纪博洛尼亚大提琴,价值163万余元。
后来,刘女士将琴送至美国出售方进行修理,花费34万余元,加上往返机票费,刘女士向张先生索赔共计35万余元。近日,北京东城法院指出,刘女士未妥善保管名贵大提琴,在履行保管义务中存在瑕疵,因此可酌减张先生的责任。最终判决张先生赔偿修琴费等折合人民币共计28万余元。
(《新京报》2011.12.31 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