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养生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游戏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1年09月20日 星期二

    员工这样身亡 为何被认定为工伤

    《 文摘报 》( 2011年09月20日   03 版)

        2008年3月,老杨到福建厦门一家小吃店打工,专门负责宰杀海鲜,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吃店也没有为老杨缴交社保。

        2010年8月1日晚上10点半左右,正在上班的老杨突然大口大口地吐血,老杨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天,老板给老杨的哥哥1万元作为丧葬费。今年1月,在老杨家属申请下,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老杨之死视同工伤死亡。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小吃店应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共计40万余元。

        老杨上班杀鱼时吐血身亡,跟杀鱼没有关系,怎么会是工伤?小吃店老板随即告上法院,要求认定老杨不是工伤死亡,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老杨死亡视同工伤,判决小吃店赔偿损失40万余元。

        【法官说法】:

        思明区法院法官彭朝晖说,很多人以为工伤就只是因为工作原因发生伤亡,例如,炼钢工人被溅出的铁水烫伤、煤矿工人吸入粉尘引起肺病等等。其实《工伤保险条例》除了规定7类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外,还专门规定了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这三种情形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案中,虽然老杨死亡与杀鱼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然而他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视同工伤。

        (《人民法院报》9.14 郑金雄 彭朝晖)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