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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7月07日 星期四

    员工受伤致残 老板领走保险

    《 文摘报 》( 2011年07月07日   03 版)

        张四海是河南省禹州市军辉石料厂的一名放炮工。2008年12月18日,一声巨响过后,他不幸被高空落下的一块石块砸伤了手,后虽经过抢救治疗,还是落下了七级伤残。最后,经过多次调解,禹州市军辉石料厂一次性赔偿了他6.5万元工伤赔偿金。

        此后,张四海在与原来的一名工友闲聊时偶然得知,石料厂老板在与他存续劳动关系期间,为包括他在内的14名工友购买过人身意外保险,后经了解主险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得知这一情况,张四海来到禹州市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却说,34022.35元保险金已被人领走了,领款人是禹州市军辉石料厂的老板。

        闻听保险金已被老板领走,张四海急忙赶到厂里核实,得到的答复是:“你已经从厂里获得了工伤赔偿金,再说为工人们买保险的钱是厂里出的,所以保险金理应归厂方所有。”

        张四海将禹州市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禹州市军辉石料厂作为第三人起诉到禹州市法院,要求将3万余元保险金支付给他。然而,令张四海意想不到的是禹州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他的请求。张四海不服,提起上诉。

        今年6月1日,禹州市法院判决禹州市某保险公司给付张四海保险金3.4万元。

        针对此案,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说,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张四海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受到伤害,依法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即员工可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此外,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不影响商业保险金的获得,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企业,造成员工无法正常获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后果。

        (《工人日报》7.4杨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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