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作为患者的就医文字档案,关系到患者隐私,同时又体现着医生智能成果,在医疗鉴定、诉讼中有着重要作用。
卫生部曾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有权保管和保存病历,患者可以复制病历,但该规定回避了病历的所有权,病历所有权归属问题成为医患双方争论的焦点。
患者所有 病历由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保管原始资料,另一方如何相信病历不被伪造或篡改呢?病历所有权应归患者。
医患共有 病历中主观病历(会诊意见等)、客观病历(验血数据单等)不可分割,应将病历使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科研和统计之用,不必向患者及家属提供。另一部分为患者检查、治疗、诊断资料,属患者所有。
国家所有 病历作为医药卫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病历最终处分权应该是国家。
医院所有 病历以患者生命信息和重要个人信息作为描述和判断对象,医务人员不是简单地重复患者的叙述,而是对包括图像在内的一切有关信息通过自己的知识作出有利于患者的治疗。该智力成果及产生的著作权属应归医院所有。
(《工人日报》5.16 黄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