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岁的郭某是一名退休工程师。2004年2月至2005年7月,郭某为了自己的孙女能考入艺术高校,向某高校系主任金某(另案处理)行贿5万元。
2005年7月,因孙女的文化课成绩未达到高校调档线未被录取,郭某便找到金某要回了行贿款,并向有关部门举报了金某的行为。
一审法院以犯行贿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向他追缴5万元行贿款,予以没收。郭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他有揭发检举金某犯罪的行为,具有立功表现。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考虑到郭某在公安机关发现前,就主动交代了行贿事实,并将钱款要回,因而终审改判对他免于刑事处罚。
(《北京青年报》5.8 李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