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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5月12日 星期四

    江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五个原则

    《 文摘报 》( 2011年05月12日   06 版)

        宪法里有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条文,但是宪法只能够宣示一种保护,具体的保护还要靠具体的法律来贯彻。所以,针对这个问题,我想谈保护私有财产的五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保护私人财产权就要保护私人财产的流通自由。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财产的价值只有在流通中能够体现,财产的增值也只能通过流通才能实现,如果我们禁止了流通,也就等于扼杀了财产权本身。《中国改革》杂志有一篇题目叫做“第二次解放农民”的卷首语讲到,中国农村为什么贫困?就是土地和劳动力这两项要素没有进入流通。我认为这是对中国农村贫困最好的解释。可见,如果不保障流通中的自由,就等于没有财产权的本身。

        第二个原则,保护私人财产权就要保护集体所有权里边的私人的成员权。我们过去只强调集体财产的公有性质,而否认了集体财产中的私有性质。我想,这个成员权应当包含三大权利,类似《公司法》里面的股东的权利。第一,土地的集体所有在重大决策上要由它的成员来决定。第二,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证成员的利益分配权。第三,集体所有的管理机构的成员应该由具有选择权的集体成员选举产生。如果不能够保护集体中每一位成员的这几种权利,集体所有权就会变成空的、凌架于个人之上,甚至是危害和侵害个人利益的一种所有权。  

        第三个原则,保护私人财产权就要明确,除非有法律的规定,否则不得对私人的财产进行剥夺和限制。 

        第四个原则,保护私人财产权,就必须明确,国家在征收或征用个人财产时,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五个原则,保护私人财产就要明确规定当私权利受到公权力侵犯的时候,应该有合法的司法救济的途径。我所以讲这个问题,是因为私人财产受到公权力侵犯时,如何得到救济,法律上规定得很不完善。

        (《我所能做的是呐喊》江平著 法律出版社2010年11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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