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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2月01日 星期二

    美国 开枪不开枪,警察说了算

    《 文摘报 》( 2011年02月01日   07 版)

        在电影《不见不散》中,葛优的一句“美国警察可真开枪!”生动地描绘了美国法律赋予警察的极大权力。

        美国警察的权力很大,原因是他们有执行法律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警察可以自主决定他们在执行具体法律时将采取何种程度的行为,他们可以自主选择执行或不执行哪些法律。

        在美国,当面对警察执法时,要听从警察的指令,否则很容易被控妨碍执法或是蔑视法律,从而遭受到严重后果。美国每年约有400起警察开枪导致民众死亡的事件。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有其明确的规定——如果一个罪犯拒捕,警察可以合理地使用致命性武器来消除这种抵抗。至于什么是合理地使用致命性武器,需要在现场的警员依据实际状况做出判断。如果嫌犯使用致命性武器从事犯罪,警察可以开枪;如果警察认为不开枪会造成更多民众受到伤害时,警察也可以开枪。

        据法律专家透露,美国的治安法条例与中国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别动”一词的含义,美国法中的“别动”就是不要有一切动作,包括手、语言、身体各个部位,哪怕动一下手指都会被认为是要采取行动、抵抗被捕,警察可以采取必要行动,包括开枪直接击毙嫌疑人。在中国,“别动”的意思就是不要再跑了,如果对方被美国警察命令“别动”时,虽然马上就站住,第一反应却是把手放进包内,掏自己的护照。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警察的殴打、喷辣椒水的行动就被认为是在履行公务,属正当范围。

        面对执法警察,除了不能乱说,更不能乱动,不能让警察产生怀疑,认为当事人的举动对他构成了威胁,手一定要放在警察能看得到的地方。不要用手去拿东西,因为你手中拿有任何象枪的物品,警察都有可能认为你对他的生命构成威胁,极有可能先下手为强。当警察要逮捕的时候,千万不要跑或是抵抗,也不能用手去触摸警察肢体,这些都会容易让警察有过度反应。

        (《环球》2011年第1期 薛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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