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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1月25日 星期二

    遏制劳务派遣泛滥需法律“给力”

    《 文摘报 》( 2011年01月25日   03 版)

        2011年元旦刚过,来自云南省会泽县的130多名劳务派遣工人顶着刺骨的寒风,开始了他们在昆明的艰辛上访之路,反映他们成为劳务派遣工后,遭遇的待遇下降、同工不同酬、沦为企业“二等公民”等不公正问题。

        为何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后,劳务派遣反成泛滥之势?

        当前,劳务派遣这一在西方国家只用于灵活就业的用工形式,在我国正呈泛滥之势。一些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生产一线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更有企业将原正式职工转入劳务派遣公司再派回原单位工作。结果是人员不变,身份却发生了根本变化,相应的劳动报酬随之降低。

        企业之所以对劳务派遣如此青睐,是因为在劳务派遣制度下,职工的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用工企业使用劳动者却不需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却不使用劳动者。在这种用工模式下,用工企业节约了成本,方便了管理,甩掉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包袱,同时劳务派遣机构也拿到了数额不小的管理费,可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和安全感却受到了严重挑战。在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务派遣工失去自身发展的空间,即使他们干得再好、付出再多努力,也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当他们奉献了青春,年龄增长后,等待他们的可能是被解雇的命运。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上。然而,对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

        要想遏制劳务派遣泛滥局面,我们惟有期待法律的“给力”。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对劳务派遣的“三性”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监督企业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

        (《法制日报》1.17 陈英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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