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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1年01月13日 星期四

    举报质量问题竟被判刑

    《 文摘报 》( 2011年01月13日   03 版)

        “打假”引来牢狱之灾

        郭廷工是完美公司“芦荟矿物晶”等保健品在福建地区的下属经销商,他本人及妻子张娇玲在服用2004年12月批次的“芦荟矿物晶”后,感到身体不适。后来陆续得知,全国范围内有不少消费者,也在服用了该产品后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病理反应”。从2005年年初起,郭廷工不再代理完美公司的产品,转而加入真善美公司。但他仍不断地接触到此类信息,后来,经他搜集、整理和实地探访,发现在山东、江西、福建等地,共有50多名消费者,在服用了“芦荟矿物晶”后出现病残症状,其中有20人已经死亡。

        于是,郭廷工制作出了一份“使用完美产品受伤害者客户资料”,连同由部分消费者或其家属签字的举报材料,以及他收集的中央二台、凤凰卫视等有关服用完美“芦荟矿物晶”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报道光盘,向媒体举报。

        就在这些报道引起社会关注的同时,郭廷工和他的老板——北京市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廖宗明,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逮捕。

        2008年10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损害商誉罪”作出一审判决,郭廷工和廖宗明分别被判处两年及18个月有期徒刑,和5万元及3万元不等的罚金。二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8月,广东高院作出终审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中山市公安局也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销此案。

        2010年11月,此案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被撤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已决定向郭廷工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廖宗明的赔偿请求也在协调之中。

        然而,让郭廷工想不明白的是,“那些受害人和家属找到他,痛哭流涕,想让他帮他们讨个公道。而他也只是想把自己知道的告诉更多人,希望悲剧不再重演。难道这样就是犯罪吗?”

        他“损害商誉”了吗

        “我国《刑法》规定,‘损害商誉罪’的成立条件必须是‘捏造’事实,‘捏造’应该理解为无中生有地杜撰、编造有损他人商业信誉的虚假事实。”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朱建华认为,如果只是“搜集和整理”已经存在的事实,只是相当于把这些事实“集中反映”,应不构成犯罪。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等刑法专家认为,“搜集整理”与“捏造”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信息来源是第三方,而后者的信息源头正是行为人自己。因此,如果是“搜集整理”负面信息,即使这些信息中存在不真实的情况,也并非举报人自己的“捏造”行为。任何公民接到关系公众生命健康的举报,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媒体反映,这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一种民主权利。而企业若是因为被举报而遭受重大损失,只要损失是由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就不该把损失“转嫁”给举报人。

        (《中国青年报》2011.1.10 王俊秀 王梦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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