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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0年12月28日 星期二

    “醉驾罪”不能对公务员法外施恩

    《 文摘报 》( 2010年12月28日   03 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再次修改,凡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可奇怪的是,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因为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因此,有人建议在情节把握上更加细化,加上“情节严重”以免扩大打击面,还有人建议“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新京报》12月22日)。

        “醉驾入罪”属于刑法范畴,而刑法针对的是所有人,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适用范围并不区分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既然是犯罪,自然就得有点“后果”,这对谁都一样,既非单单针对公务人员,也没刻意对公务人员“变本加厉”。

        况且,“醉驾入罪”对一般公民而言后果也挺“严重”,刑责、心理压力、家庭煎熬、社会声誉影响……哪个都不轻松。而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也有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危险,并非只有公务人员会因“醉驾入罪”丢饭碗。为何独独国家公职人员的“后果”就格外值得重视了呢?难道公职人员天生就应该比其他人更“公平”?

        依法治国,首在治吏。约束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的权力和行为,是法治的题中之意。手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理应遵循更严格的规范要求。正因如此,在醉驾已成社会公害、无论谁醉驾都得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公职人员更应该率先垂范,以表率作用营造“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和不“醉驾”的遵纪守法氛围。如果公职人员非但不思严于律己,反而以“后果很严重”为名谋求“过渡规定”之类的法外施恩,对于非公职人员来说,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广州日报》12.23 薛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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