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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摘 2011年01月01日 星期六

    禁止、封杀与解禁

    雷 颐 《 书摘 》( 2011年01月01日)

        或许,今天的人们很难想象,三十多年前,“改革开放”已经开始,李谷一曾是“低俗”的代表,《军港之夜》被禁,小歌手程琳被“中央大报”严厉批评为“台风不正”……“流行歌曲”当年怎样“被禁”又怎样“解禁”,或成笑谈。不过,三十年后,仍不能仅以笑谈,仍有引人深思的必要。

        1979年底,中央电视台播出电视风光片《三峡传说》,但大受欢迎又被尖锐批判、引起广泛关注、甚至引起一场轩然大波的却不是这部电视片本身内容,而是由李谷一演唱的插曲《乡恋》。李谷一大受欢迎的是其“气声”唱法,但招来激烈指责、批判的,也是“气声”。批判者振振有词:这种 “港台明星的唱法”,是“不符合社会主义艺术规律”的靡靡之音、是不正经、是离经叛道。音乐界还召开座谈会,讨伐《乡恋》,李谷一甚至被说成“黄色歌女”。不过,时代毕竟在进步,虽然她的歌声在“官媒”上被批被禁,但在民间依然“红火”,盒式录音机的普及使大街小巷响遍《乡恋》;李谷一参加演出时,不唱《乡恋》就下不了台。直到1981年春节晚会,观众电话点播节目在春晚首度亮相,没想到点播量最大的竟是“禁歌”《乡恋》。面对如此强烈的民意压力,坐镇现场的广电部长吴冷西决心难下,最终对向他请示的导演下达“播”的命令。央视“春晚”的播出,终使被禁几年的《乡恋》及“气声唱法”解禁。

        1980年中秋节,由《北京晚报》主办的“金秋新星音乐会”在首都体育馆举行。海政文工团歌唱演员苏小明代表海政参加演出,她本是合唱演员,但自己把港台歌曲练得很到位,当时这样的“人才”尚不多,于是在海军机关的几场内部演出中开始独唱,并博得满堂喝彩。海政文工团决定让苏小明参加“新星音乐会”,但当时还有“军队新星”不能公开唱港台歌曲的顾虑,海政紧急为苏小明专门谱写了《军港之夜》。没想到,名不见经传的苏小明和《军港之夜》大获成功,轰动全国,成为传唱一时的热门歌曲。然而,由于《军港之夜》与传统军旅歌曲大不相同,词曲充满抒情意味,并带流行歌曲风格,遭到一些领导、权威的严厉批评。他们怒斥这首歌曲调软绵绵,没有革命气势,是模仿“港台腔”不健康的“靡靡之音”,一位军队音乐权威也称《军港之夜》格调不高的理由之一是当兵就要提高警惕,怎么能唱海军战士睡觉呢?对苏小明,上级部门提出要求海政文工团领导找专人“好好帮助她,在演唱上处理处理”,并明确要求她参加元旦、春节演出时要改唱《十送红军》。如此大事,惊动了正在住院的海军司令员叶飞,他认为此歌很好,表示坚决支持,并在病房里接见了海政文工团的领导和苏小明。以叶飞将军的威望,苏小明与《军港之夜》终于解禁。

        这是三十年前“禁止”与“解禁”的两个“经典案例”。都是有关领导一句话或“权威媒体”一篇文章,一首歌就被禁;又都是有关领导一句话或“权威媒体”一播放,一首歌就被解禁。“禁”没有经过任何必要的法规、法律程序,“解禁”自然也不可能经过法规、法律。当然,在三十年前,拨乱反正正在进行,“人治”色彩仍重,必要的法规、法律尚不健全,这种以权“禁止”、“解禁”的现象或不能一下完全避免。但这毕竟不应是文化、艺术管理的常态。

        历史说明,法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文化、艺术的发展繁荣,更需要法治的保护。因为文化、艺术是艺术家具有高度个性的精神产品,同时,每个“受众”都有自己个人的喜好厌恶,领导也必然会有自己的喜好厌恶、自己的艺术标准。如果没有法治,就有可能发生领导将个人喜好厌恶当做艺术家甚至社会应当接受的标准的情况。这无疑不利于文化、艺术的发展繁荣。简言之,在文化艺术方面,政府鼓励什么,可以不经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政府要禁止什么,一定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并应事先公开被禁项目和原因。

        封杀演员的可怕后果

        多年不看电影,到现在也没有看过沸沸扬扬、争议不断的《色·戒》,因此对此片好坏本人没有发言权。但是,该片女主角汤唯被封杀、广告被撤之后反映出的政府行政的逻辑和思维,却引起了我的关注和思考,因为后果是非常可怕的。

        现在,问题的焦点其实不在《色·戒》的内容政治是否正确、是否有过于黄色的内容、是否应该封杀,而在于这部影片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也就是说,其政治和“情色”标准达到了审查标准。如果没有发现影片生产者在送审过程中有作弊行为,如送审的是一个版本,实际放映的是另一版本,那么包括厂商、导演、演员等影片的生产者就无任何过错,无人应受任何惩罚。

        平心而论,审查者也并非无所不知的圣人,在审查过程中也确可能出错,不该通过的通过了,可能事后才发现已通过审查的影片有种种问题不宜继续上映。这时,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合法的程序查封该片。但唯一应当承担责任、受到某种惩处的是审查者,审查者应负失察之责,而不应当是送审者,更不应当封杀有关演员和与此片无关的其他作品。

        各种管理、审查、制定种种行业标准是政府行政相当主要的内容。只要送审者将自己的产品依程序送审,其中没有作弊行为,产品获得检查、审查者通过后,如果出现问题,此时应当承担责任的是审查者而不应是送审者。审查是种权力,同时也是责任。按照现代政治文明,有多大的权力,就应承担多大责任;不能只要权力,不要责任。先前通过《色·戒》,而现在又封杀演员汤唯,是典型的只要权力而不承担责任的做法,这种行政逻辑和思维,后患无穷。

        审查通过之后的责任,仍由送审者承担,这种行政方式将使人无所适从,后果非常可怕。试想,如果一个工人按厂方标准完成了零件的生产,并通过了厂方的合格检验,但事后由于种种原因厂方突然提高质量标准,以前的零件成为废品,这时厂方却要工人承担责任、惩罚工人,并且要克扣工人工资奖金,有这种道理吗?工人能安心吗?如果食品工厂按照国家安全标准生产食品并通过查验上市,但因标准制定过低而影响了顾客健康,应承担责任的无疑应是标准制定、检查者,而不应是厂方……

        我们其实是生活在各种各样的“标准”“规定”之中,检查者公开种种标准、规定,既是让被审查者能按标准、规定生产产品、指导自己的行为,也是审查者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内在要求。如果我们的产品、行为符合政府公开的标准、规定,并获得了政府的审查、同意,但我们依然无法预料政府的最后决定,并且还要我们来承担政府审查、批准失误的责任,我们能有稳定感、安全感吗?政府能获得我们的信任吗?这是诚信政府应有的行为吗?社会的稳定来源于公民对政府和自己行为双方的合理预期,如果打破这种预期,公民就有无法可依、无所适从之感,必然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之所以现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就是认识到不“依法”就无稳定,更谈不上繁荣发展。

        如果说《色·戒》确有严重问题不宜公映,那么当初通过审查就是审查者的错误。而现在封杀汤唯,则是错上加错。封杀演员事小,政府公信力受损事大,不依法行政事大!

        (摘自《历史透镜看今天》,中国青年出版社2010年6月版,定价: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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