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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摘 2010年07月01日 星期四

    对“美国信念”的挑战

    [美] 塞缪尔·亨廷顿 著 程克雄 译 《 书摘 》( 2010年07月01日)

        “美国信念”的核心,正如米达尔所说,涉及这样一些理想,即“人作为个人享有必不可少的尊严,人人享有根本的平等,在自由、公正和机会平等方面享有一定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在美国历史上,美国的政治和社会体制以及实际做法并未达到这些目标,理想与现实之间有差距。有时,有些美国人感到这一差距是无法容忍的,因而发起了一些社会和政治运动,要求实行重大改革,使现实更靠近理想。

        米达尔着重谈“美国信念”,是为了突出表明“美国的窘境”,即20世纪30年代,美国崇尚的原则与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美国黑人仍缺乏公民权、受到歧视和隔离这种现实二者之间存在差距。奴隶制及其遗留的问题一向是美国的窘境,是最明显、最深刻、最邪恶的违反美国价值观的表现。在1877年的妥协之后,美国人曾试图无视、否认和用言辞摆开这一窘境。然而,到了20世纪中叶,有好几个方面的事态发展使得美国人再也无法对此视而不见,这些事态包括:黑人生活城市化而且大量移居北方;第二次世界大战和随后的冷战使得种族歧视问题成为美国对外政策上的一个包袱;美国白人对种族问题的态度有所改变,试图解决他们的信念与现实之间不协调的问题;联邦司法系统在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设法使涉及黑人的法律和规章符合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战后生育高峰期间出生的一代人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成为要求改革的积极分子;黑人组织的领导层有了新的信心争取实现他们过去被剥夺了的平等。

        如同以往历次改革运动一样,这一次争取取消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的运动,其动力的最大源泉仍是“美国信念”的原则。这次运动中反复提出的口号也是人人都应有人的尊严,都应有享受平等对待和平等机会的权利,而不论其种族如何。可以说,假若没有体现于美国特性之中的“美国信念”的原则,这次争取黑人平等权利的运动会一无所获。要求在政府和其他机构的行动中取消种族歧视,其根据完全在于“信念”中的人人平等的理念。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在20世纪60年代初指出宪法是“不承认肤色差异的”。美国民权委员会l960年在一项谈高等教育的声明中指出:“申请入学者的种族或肤色显然不应成为问题。高校完全没有理由从这方面考虑其招生。”   

        1964年的民权法和l965年的选举权法,都是旨在使美国现实符合美国的原则。头一项法令的第七条指出雇主下列做法均系非法:“一、因为任何个人的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或原国籍而不予雇用或拒绝雇用;二、将雇员分等级……从而因为任何个人的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或原国籍……而剥夺或意在剥夺其受雇机会。” 1965年的选举权法又明文规定在该法令实施的地区(主要是南方一些州)不许以种族或肤色为借口而剥夺公民的选举权。这两项法令加在一起,禁止了就业、选举、公共设施和公立学校中的歧视。

        然而,在这些法令刚颁布以后不久,事态就扭曲到相反的方向。民权法刚一通过,贝阿德·拉斯廷等黑人领袖就不再要求美国公民共有的权利,而是要求联邦政府给黑人提供特殊的物质福利,以便“实现与白人的(经济)平等”。联邦政府官员,后来还有一些法官,就违背人人权利平等的原则,而给黑人种种额外的照顾,用内森·格莱泽的话来说,就是照顾黑人的“赞助性歧视”。

        1961年3月,肯尼迪总统发布了第10925号行政命令,规定政府用人单位不得因雇员或申请就业者的种族、信仰、肤色或原国籍而加以歧视。可是在1968~1970年期间,劳工部发布的几项指示都要求政府用人单位招工要考虑自己业务所涉及地区的人口种族比例。该部还要求企业要照顾到少数种族群体的成员的问题和需要。劳工部的行动也违反了民权法第七条的规定。

        最高法院就民权法第七条受理的第一个案例,即1971年的“格里格斯诉杜克动力公司”一案中,同样也无视了该项法令的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承认该公司“无意对黑人雇员予以歧视”,却仍然宣判该公司关于雇员必须有高中毕业文凭或通过标准的文化水平考试的规定为非法。克尔就此事指出,法院从民权法第七条引申出的判例恰恰违背了该法令的本意。这一判例产生了深远重要影响。

        选举权法也遇到类似的情形。这项法令的本意是防止南方一些州剥夺或限制黑人的选举权。但最高法院l969年解释这项法令时,不仅要求保护个人的选举权,而且还要求保证少数种族的代表能够当选。这就是在法律上允许了不正当的“按种族重新划分选区”的做法,让黑人和拉美裔代表有稳保当选的选区。

        美国政界、商界、新闻界和教育界的精英人士大多数是白人。在20世纪的最后几十年,他们中间相当多的人抛弃了“美国信念”中不承认种族差别的原则,而支持种族歧视。杰克·西特林l996年指出:“多年来,白人权贵拥护照顾少数种族的赞助性行动,明知这些做法偏离了不承认种族差别的原则而要付出道义上的代价,也只予轻描淡写。”著名社会学家西摩·马丁·利普塞特1992年报道说:“照顾少数群体的做法所得到的最强烈支持,似来自自由派知识分子,即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士,占人口5%至6%的上过研究生院的人,以及在大学文科得过学位的人。有力的支持也来自政界精英人士,尤其是民主党人,但也包括许多共和党人(尽管担任要职者不多)。”在20世纪70~80年代,舆论界的主要报刊都热情支持赞助性行动及相关的措施,使少数种族享有比白人优先的权利。福特基金会和另一个基金会为这些行动提供了数千万美元的钱。高等院校在教职员支持下竞相招收少数种族学生,给他们降低入学标准,提供奖学金及其他优惠。

        在照顾少数种族的做法方面,尤其起重要作用的是美国企业,它们这样做是为了扩大销售,也是想要避免打官司,避免因黑人和其他少数种族的抵制而惹上坏名声。一些大公司公开表示支持赞助性行动以及优先雇用和提拔少数种族和妇女员工。在20世纪80年代初,杜邦公司宣布它的新专业和管理职位将有50%由少数种族和妇女担任。另一些公司也采取了类似的行动。在几次重大争论中,企业界都站到了支持赞助性行动一边。l996年加利福尼亚州和l998年华盛顿州就是否应取消种族照顾而举行的公民复决投票中,它们都采取了反对立场,而当密歇根大学对于一家地方法院禁止该校法学院招生中照顾少数种族的裁决提出上诉时,它们又采取支持的立场。

        在上述两个州的公民复决投票中,精英人士与公众的分歧表现得非常明显。加利福尼亚州l996年那一次公决的209号提案,是明确依照民权法提出:“本州在公共就业、公共教育或公共合同中,将不会根据任何个人或群体的种族、肤色、性别或原国籍而对其歧视或提供优先照顾。”参议员利伯曼在回答别人提问时说:“我看不出我怎么会反对它,因为它基本上是陈述了美国价值观。”可是加州的权贵人士中,大多数人却反对这些“美国价值观”。大多数的政界领导人(州长彼得·威尔逊除外),高等院校校长,好莱坞名人,报界、电视台、工会领导人以及许多企业领导人都反对取消少数种族优先权。克林顿政府、福特基金会和一些全国性组织也站到他们一边。反对提案的人花的钱比支持者多得多。可是加州公众最后投票结果是54%比46%,批准了提案。

        两年后,华盛顿州举行了类似的公民复决投票。该州的权贵几乎一致采取反对立场,这包括州长和政界领导人、主要企业领导人、媒体人士(其中《西雅图时报》还免费刊登了反对提案广告)、教育界负责人、大量的知识分子和评论家,还有州外政界人物如副总统戈尔以及杰西·杰克逊牧师。商界的反对尤其显眼,其领头人物为微软创办人比尔·盖茨的父亲老比尔·盖茨,还有波音、星巴克等大企业的头目。提案的重要支持者沃德·康纳利指出过:“我们在这场运动中遇到的最大障碍还不是媒体,甚至也不是攻击我们的政界人士……而是大公司。”反对者花的钱比支持者多两倍,但华盛顿州的公众还是批准了提案,投票结果为58%比42%。

        历次民意调查表明,公众总的说来支持本来意义上的赞助性行动,即肯尼迪总统和约翰逊总统先后指示的采取措施改善少数种族和妇女的家庭状况、教育、住房和职业培训,防止歧视和帮助他们更好地参加高等教育和就业的竞争。但民意调查也表明,大多数美国人反对在就业、提升及高校招生方面给少数种族优先照顾。即使这种照顾被说成是为了纠正以往歧视的后果,也不恰当。

        在这些民意调查中,黑人的态度是随问题的提法而有所变化。在1989年的盖洛普民意调查中,问题是就业和大学招生中是应当给妇女和少数种族以优先照顾,还是应当以能力为准,结果黑人当中56%选择了能力,14%选择了优先照顾。在1986年至l994年由美国大选研究所举行的5次民意调查中,问题是对“就业和提升应优先照顾黑人”是赞成还是反对,结果黑人当中表示反对者为23%和46%。总的看来,黑人及其他少数种族对优先照顾问题的态度是摇摆不定的。

        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反对优先照顾的呼声已日益广泛。公众纷纷表示不赞成,一些申请就业和升学的人为他们受到“逆转的种族歧视”而提起诉讼。在共和党总统当政的十来年里,由总统提名就任的联邦法官也使司法状况有所扭转,法院开始缩小对黑人及其他少数种族的照顾。这一年,在“里士满诉J.A.克罗森”(488U.S.469)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决里士满县对少数种族优先照顾的计划无效,重申了“美国信念”人人平等的原则。桑德拉·戴·奥康纳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6位法官的多数,在判决中指出按种族把人分成几等是有害,若不扭转,“可能会引起种族优劣感和种族之间的敌对”,同时批驳了那种说现在优先照顾是为了弥补过去的歧视的论点,指出这样扭来扭去只会导致人人平等原则的消失。

        1993年,在“肖诉雷诺”(509 U.S.657)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多数通过一项裁决,将涉及北卡罗来纳州为确保黑人当选国会议员而重划选区的案子退回地方法院重审。奥康纳法官在这一裁决中指出:“任何按种族分类的做法都有对我们社会造成持久损害的危险,会让人重新产生那种在我国历史上已被太多的人坚持得太久了的错误见解,即人应按肤色予以评价。”按种族意识划分选区“会使我们巴尔干化,分裂成彼此对立的族群”。1995年,在“阿达兰德承包公司诉佩纳”(515 U.S.200)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又以5比4的多数通过一项裁决,认为政府有关优先照顾少数种族承包商的规定是站不住的。安托宁·斯卡利亚法官在裁决中写道:“在政府眼中,我们大家应是同一民族,即美利坚人。”可是,克林顿政府却不接受“美国信念”这一原则的重申,想方设法限制最高法院上述裁决的影响,结果,到1996年,正如斯蒂芬·塞恩斯特罗姆和艾比盖尔·塞恩斯特罗姆所说:“出现了引人注目的事态:最高法院和美国司法部斗起来了。”

        这种争斗到了布什政府时仍在继续,只是双方的立场变了。2003年在密歇根大学招收本科生和法学院研究生的问题上,布什政府认为不应当用加分的办法照顾种族,种族多样性的目标要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最高法院以6比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本科部给少数种族考生自动加分(满分为150分,少数种族考生照顾性加20分)。但他们以5比4的表决结果同意给法学院的少数种族考生加分,理由是法学院生员的种族多样性是“一个急迫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特别处理,但同时指出这种优先照顾必须“在时间上是有限的”,希望25年以后就没有必要再考虑它。

        最高法院对密歇根大学法学院问题的裁决,被《纽约时报》的社论欢呼为“赞助性行动的一个胜利”。通用汽车公司、微软公司、波音公司、美国捷运公司、壳牌公司等几百家企业表示支持密歇根大学的做法。但他们的观点与美国多数人的观点是对立的。在最高法院审理这一案件期间先后两次进行的民意调查都表明绝大多数的美国人,其中也包括半数以上的黑人,都反对在大学招生中额外照顾少数种族。

        密歇根大学这一案件表明,在美国是否应该不考虑种族差异而人人权利平等这一问题上,美国仍存在很大的意见分歧。

        (摘自《谁是美国人?美国国民特性面临的挑战》,新华出版社2010年1月版,定价: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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