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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2年10月29日 星期六

    用好传统生态习惯法 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

    作者:尹仑 《光明日报》( 2022年10月29日 08版)

        丹顶鹤在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由翱翔。新华社发

      【环保笔谈】 

      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与新兴领域。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两大工程的实施,无疑为下一步生态系统保护指明了方向。而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传承与运用好传统生态习惯法,对维护和提升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确保两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丰富、稳定的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使中华民族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文化类型、文化生态区和生计方式。回溯中华历史,无论是采集狩猎、畜牧、农耕民族,还是刀耕火种、山地猎耕、山地牧耕或丘陵稻作型民族,都在长期的生产劳作中形成了一些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传统生态习惯法。这些传统生态习惯法,不仅有我们通常理解的、直接对动植物进行保护的传统信仰和行为准则,也有对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进行分类、储藏、有效利用、综合管理、惠益分享和促进发展的传统知识和技术实践。因此,对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而言,传统生态习惯法并不只是单一的保护准则,更是一个综合的治理体系。

      那么,传统生态习惯法如何对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发挥作用?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我国各民族生活在复杂多样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中,包括森林、沙漠、高原、冰原、旱地、海滨和流域等,世世代代积累形成的传统生态习惯法,在不同程度上支持、维护着当地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并且随着生态环境与社会文化的变迁,不断地发展和创新。

      例如,在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澜沧江大峡谷中的佳碧村,存在着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群体性组织“姐妹会”。“姐妹会”由当地村民中的藏族女性自发成立,实行集体管理。这一组织制定封山育林的村规民约,禁止砍伐树木和破坏森林植被,同时也确定封山育林的森林、树种、海拔和山坡位置,并从高海拔区域开始,运用传统生态习惯法维护森林和树木。根据传统生态习惯法,“姐妹会”选择香柏树等当地树苗,在陡坡和荒地等一些生态系统脆弱的地区开展植树造林,以此局部减缓气温升高,抵御干旱带来的威胁,并降低极端天气引起的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风险,从而维护当地整体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

      传统生态习惯法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同样发挥着作用。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经过梳理,笔者发现,中国许多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了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生态习惯法,有助于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尤其是在农业遗传资源领域,更是发挥着一定作用。

      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生活于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基诺山的基诺族,他们以稻谷为主食,从事陆稻种植为主的轮作农业。当前,基诺族保存有陆稻品种96种,他们对这些陆稻品种有着自己的划分体系,即根据其成熟的时间和特点,划分为早熟品种16种、中熟品种35种、晚熟品种20种、糯稻品种25种,并在不同海拔高度和气候条件的土地上,按照不同年份种植不同品种的陆稻,以追求粮食产量的最大化。此外,在同一类型的土地上,还常常按照一定的比例同时种植早、中、晚和糯稻,这样可以一定程度地避免单一种植某一品种带来粮食减产和绝收的风险。

      通过上述长期的种植经验积累,基诺族形成了与陆稻品种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生态习惯法,其核心是陆稻品种的分类体系以及种植规则,同时还形成了关于陆稻品种的选择依据、保护方式、育种杂交和耕种技术等方面的规则约定。这一传统生态习惯法在客观上保护和促进了基诺山陆稻品种的多样性,进一步孕育了当地以陆稻种质资源为代表的农作物丰富的遗传多样性。可以说,这些品种里凝聚了基诺族轮作农业传统生态习惯法的实践与革新。

      以上类型的传统生态习惯法,不仅保护了生物原有品种的遗传多样性,而且在品种保护、选育的过程中进一步丰富了生物的遗传多样性。在我国很多民族地区,传统生态习惯法都在客观上保护了当地生物遗传资源的多样性,使得这些民族地区成为保存和利用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的“基因库”——不仅如此,这些“基因库”富有生命力,处于动态、不断变化和发展过程中。

      几千年的中华文明积累了丰富的生态智慧,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则要强化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未来,在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中,应继承和发扬各民族有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传统生态习惯法,探索在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吸收、借鉴传统生态习惯法中的宝贵经验和重要理念,丰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文化根脉,进一步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两大重大工程提供来自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持。

      (作者:尹仑,系云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西南林业大学地理与生态旅游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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