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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05日 星期六

    着力提升“关键少数”的法治思维能力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作者:执笔:常宏磊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05日 07版)

        【资政场】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日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积极成效,政府职能边界日益清晰、权力配置更趋合理、治理水平不断提升。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仍存在一些短板弱项。一些领导干部仍存在法治信仰不坚、法治理念不牢、法治思维能力不高和法治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法上”“法外”特权思想和违背法律精神、背离法治的行为仍不同程度存在,给法治政府建设带来消极影响。

        法治督察通过坚持问题导向、真督实查、逐层传导、强化问责,努力形成闭环责任体系,能够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此次中央依法治国办督察组赴八省份开展实地督察,聚焦“关键少数”履行法治建设职责情况,聚焦法治政府建设,聚焦责任落实,可谓抓住了“牛鼻子”,将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

        奉法者强则国强,法治政府建设必须抓好“关键少数”。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至关重要。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是建设法治政府面临的非常迫切且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

    将法治信仰融入血脉、法治思维镌刻脑中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治信仰缺失、法治理念淡薄的领导干部,在思想意识中不会尊崇法律、敬畏法律、信赖法律,实践中也必不善于运用法治精神、法治规则和法治思维去处理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只有将法治信仰融入血脉、法治思维镌刻脑中,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不良影响,才能真正做到用法治视角审视问题、用法治逻辑分析问题、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

        领导干部要始终秉持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法治观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政为民是本质特征、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领导干部只有在内心深处形成法律信仰、头脑之中树立法治理念,才能真正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夯实法律知识,养成法治思维习惯

        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是全体党员干部要尊法、学法、知法。不管人在何岗、身居何职,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具备基础的法律知识。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更要夯实法律知识,深化法治认识,强化法治思维。加强法治学习,不仅要把重要的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学懂弄通,也要对法治内涵、法治文化和法治体系深入研究;不仅要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党纪党规,更要系统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文化成果。

        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能力,必须先养成法治思维习惯。只有带着问题认真学习,深思所学、深悟其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索破解发展难题,才能积极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深化法治实践,不断提升依法治理能力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难于法之必行。”良法善治,重在善治。把法治思维能力落实到依法行政实践中,以法治思维去分析利弊考量对错,是提升领导干部依法治理能力的关键。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规则约束,坚决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的主体责任,充分保障“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私权自由。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理社会事务、解决社会矛盾,保证履职程序符合规定,履职内容依据充分,履职结果公平正义。领导干部要不断更新法治观念,强化法治认同,深化法治实践,在工作中自觉主动地运用法治思维妥善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切实提高自身依法治理能力,维护程序正义,保障实质公平,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主动接受监督,切实增强法治责任意识

        法治思维是依法行政、循法治理的思维,更是规范言行、约束自我的思维。法治所追求的不仅是以法律和制度保障领导干部依法履职,同时也要监督领导干部手中公权力的依法行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木受绳则直,人受谏则圣。”宪法、监察法等国家法律和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等党规党纪,规定了人民监督、组织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对于“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的监督尤为重要。领导干部不仅依法应受监督,更要自觉接受监督,把自己的履职言行放在阳光下接受检验,切实增强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坚持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的法治责任意识。同时,领导干部也要把接受监督视为对法治的尊重和敬畏,形成接受监督的习惯,主动筑好法治的堤坝,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严格落实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问责制度,坚决维护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治督察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力契机。当前,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各方面;要以坚定法治信仰、树立法治理念为前提,以加强法治学习、养成法治思维习惯为基础,以深入法治实践、提升依法治理能力为关键,以主动接受监督、增强法治责任意识为保障,依法深化社会改革、推动社会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执笔:常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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