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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01日 星期二

    防卫行为正当化进一步为正当防卫“解绑”

    作者:严斯河 《光明日报》( 2020年12月01日 02版)

        近日,最高检发布了对6起防卫行为人不捕不诉的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准确理解把握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今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这6起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捕不诉的典型案例,是对防卫行为的正向司法激励,也是社会秩序和正义价值形成的明确导向。

        据介绍,上述6起典型案件的起因既涉及故意伤害、强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车纠纷、暴力拆迁、传销等多发或备受社会关注的情形,因而其在检察程序中的处置就更具司法导向性意义。此中除了惯常的涉嫌犯罪的故意伤害、强奸、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外,还有现在多发频发的道路行车纠纷、多以政府或机构组织名义进行的暴力强拆以及以暴力欺瞒骗人入伙却难以根除的传销,后者正是当下困扰民众和社会的较常见不当行为。司法肯定对这些不当行为的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无疑会激发公民的防卫意识,激励公民的防卫意愿,从而增加不当行为的风险,增加不当行为的实施成本。

        将防卫行为正当化,实际上就是激活现行法律规定中的正当防卫条款,让防卫行为真正正当起来。最高检在发布上述6起典型案例时的解释中称,在认定防卫行为实施人的防卫行为正当性时,“应体现有利于防卫人的原则”,亦即“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这个原则和认定标准,应该适用于所有涉及因受到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的案件中。

        以这种司法判断标准和原则裁量防卫行为,才有可能将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条款激活成具有正向作用的行为规则。以往司法实践中因正当防卫条款在个别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而导致的不当行为实施人嚣张无忌,防卫行为的实施人反倒畏首畏尾、生怕“过当”,最终总是导致不当行为得逞或是两败俱伤的结局,这样的情况不应再出现了。

        “有利于防卫人的原则”,就是不能将“正当”理解为在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烈度之间画上等号,就是不能将“过当”的判断标准定位在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后果对等或相同上。以“有利于防卫人的原则”及其司法判断标准裁量不法侵害而产生的防卫行为,就是要增加不法行为实施人的行为风险,增加行为实施后果所带来的成本。这种不当行为的风险和成本的不确定性,以及蓄意行为事前算计设定的风险和成本与实际后果之间可能具有的巨大落差,无疑将使蓄谋不当行为的人三思而行。

        上述对6起防卫行为人不捕不诉的典型案例的发布,是进一步“解绑”现行法律中的正当防卫条款的举措,这就是在司法导向上让“正当防卫”真正活起来,防不当行为于未然,以减少相关案件的发生,从根本上节约司法成本。

        (作者:严斯河,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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