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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11月17日 星期二

    强制休假制度须配套强制执行效力

    作者:熊志 《光明日报》( 2020年11月17日 02版)

        日前,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推行强制休假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地方条例在征集意见时,便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原因不仅在于它是国内首部地方性健康法规,更是因为它首次明确了强制休假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员工作息,同时严格执行员工带薪休假制度。

        休息休假的权利,以及带薪休假的制度安排,是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条文里早就明确的内容,然而在现实中,“996”依然是劳动者的常态,带薪休假更是相当奢侈。在这种前提下,以地方条例的形式,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员工休息休假的法定权利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宣示,无疑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不过,还应该看到,在保障劳工权益方面,只是提出强制休假还远远不够。这是因为,一方面深圳出台的《条例》内容相当广泛,劳动保护只是其中之一,也并没有细化的落地措施;另一方面,它虽对监督管理做了安排,但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行为同样没有明确的惩罚方案,所谓强制休假其实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事实上,最近一两年,不少地区推出了2.5天弹性休假制度,其之所以受惠面有限,说到底是因为这项制度并不是强制安排,很难成为一种企业自觉遵守的制度安排。

        不管是变相加班,还是带薪休假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落地难,本质上还是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对等,员工缺少足够的话语权,只能被动接受公司安排。而且在巨大的职场压力下,员工休息休假,代价可能是绩效收入减少,职位甚至是饭碗不保。因此,员工的法定权利要想兑现,强制休假要想变为现实,还得有更具约束力、兜底性的配套保障机制。比如,在劳动监察层面,加强对带薪休假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要有严格的执法惩罚,提高企业侵权违法的法律代价。再比如,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机制,给员工维权进行充分赋权。

        不管怎么说,指望强制休假制度能根本性地改变存在已久的以“996”为代表的加班文化,自然不太现实。当然,这并不是否定其意义。其实不管是之前的2.5天弹性休假,还是深圳的强制休假,劳动权益的保障,都离不开这种“积跬步”式的探索尝试,由此摸索出行之有效的经验。

        有关强制休假制度安排,接下来在深圳落地的过程中,也应该有更加细化的执行方案,同时可以根据执行情况,规定有针对性的惩罚办法,让强制休假真正能够更具强制效力。

        (作者:熊志,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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