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身份识别 自我价值
●概述
姓名是人类为区分个体,给每个人特定的名称符号,是通过语言文字信息区别人群个体差异的标志。近年来,因姓甚名谁引发的姓名权纠纷不乏其例,主要涉及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公民姓名权。此外,在互联网时代,很多人都使用网名,网名也具有了指代一个人的作用。民法典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在人格权编对姓名权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如果网名、笔名、艺名能够起到识别身份的作用,也可参照姓名权进行保护。
●案例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其于2012年以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原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多项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其申请。乔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至2015年,一、二审均败诉。此后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法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专家说法
褚霞(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彰显法治建设对“人”的进一步关注
姓名是以人类血脉传承为根基的社会人文标识,更是人们在社会中必不可少的符号与标识,用来确定和代表各个自然人个体,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可以说,姓名是特定自然人的专用文字符号的标记,尤其是知名人士,其姓名对身份识别性更为显著,也更具有经济价值。作为一个特定的自然人,有权依法确定、变更姓名,也有权就姓名进行合法合理使用。对此,法律通过“姓名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而姓名就是自然人姓名权的客体。
民法典将姓名权的保护以专章的形式予以规定,明确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变更、许可”使用自己的姓名,是对姓名权现实保护问题的深切回应和提炼,进一步提升了法律层面对姓名权的重视,彰显了我国法治建设对“人”的关注,回应了人们日渐增强的尊重自我价值的需求,有助于增强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意识。
2018年至2019年的某省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发现有上百人涉嫌冒名顶替入学取得学历,即是侵害了被顶替者包括姓名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在内的民事权益。民法典明确规定姓名权依法受保护,对自然人姓名权的保护、侵权认定和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对姓名权的权利享有和行使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是对社会现实具体问题的有效回应,也有助于处理复杂、多变且多元的姓名权相关问题。济南市民吕某欲为其女儿取名“北雁云依”,但当地派出所认为此姓名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拒绝登记,后吕某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包括自我命名权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了吕某的诉请。法院认为姓名由姓氏和名字组成,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名字则源于主观创造,为父母所授。中国人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无正当理由而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进一步关注到了人格利益的商业价值。随着时代的发展,姓名除了作为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标识,还因特定自然人的社会身份、影响力而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明星代言行为就是人格与财产的结合,如阿里巴巴集团将“马云”二字注册为商标。同时,为了规制商业活动中对自然人姓名的不当使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如果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当事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品系经过当事人许可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当事人的姓名权。比如上述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即是如此。
(本报记者陈慧娟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