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规划编制·专家建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向创新型国家迈进,总体创新能力特别是集成创新能力显著提高,一些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位居世界前列。“十四五”时期是我国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动力转换的攻关期,必须加快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以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挑战。
看清短板 直面新发展阶段科技领域新挑战
中美经贸摩擦引发的科技封锁对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产生较大影响。当前,我国正在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迈进,美国视我国为战略竞争对手,对我国的技术封锁不仅体现在高筑关税壁垒、限制赴美投资、对华出口管制上,还包括限制美国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向我国转让技术。这将影响正常的技术转移活动,不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增加了我国陷入全球价值链“低端锁定”的风险。同时,美国开始限制我国留学生学习的专业选择,以国家安全为名限制中美之间敏感学科的科技交流和人员往来,加强了对重点技术人员出入境的签证管理,个别大学甚至停止了和中国大学的合作关系。这些都将增加我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难度,未来通过政府主导方式大规模引进国际人才面临困难。
基础研究不足严重影响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突破。当前,我国在科技政策层面对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应用基础研究重视程度仍有待提升。一方面,我国基础研究总体上仍游离于产业创新的实际需求,随着国家科技投入的大幅增加,科学家对科学前沿问题的研究兴趣会增强,而对联系实际的应用基础研究的积极性并不会必然增加,在经费比较充足的情况下,还往往会有所减弱。另一方面,一大批过去长期从事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开发的应用类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越来越倾向于以短期盈利为中心,在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应用之间应该起到的桥梁纽带作用趋于弱化。此外,很多企业应用研究能力薄弱,难以吸收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并有效转化,在利用外部知识实现核心技术突破方面意识不强、动力不足、能力不够。
科技成果转化通道不顺畅严重影响创新效能。总体来看,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提供方,我国高校、科研院所具有转化价值的科技成果不多、比例不高,成果转化率整体偏低;作为技术需求方,我国各类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普遍较弱。近年来,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纷纷联合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协同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联合实验室和联合技术中心等多种形式的协同创新平台,但由于体制机制改革不到位,运行效果不够理想。高校与企业之间虽然签订了各种协议,建立了合作关系,但科技成果与产业应用脱节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新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数量和质量均需提升。
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创新动力尚未被完全激发。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多而不强,从科技创新的质量水平看,这些成果多属于技术扩散型的应用创新,对于进入门槛高、投入需求大、研发周期长、市场风险较高的基础研究、核心技术等科技创新链条关键环节,国有企业的贡献度不高,发展潜力尚未充分发挥。这是我国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的现实短板,也是未来发展潜力所在。
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水平严重影响创新生态。我国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总体不高,沉睡专利、短命专利屡见不鲜,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的保护和应对能力以及抵御知识产权滥用的能力也严重不足。对新技术、新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普遍滞后于其成长需要。网络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屡禁不绝,一些电商平台售假和侵权行为在国际上产生不良影响。
瞄准痛点 以精准决策科学施策护航科技创新
加强顶层设计,做到精准支持。
综合分析,找准关键。加强对国家需求的战略扫描,突出交叉性和综合性,对创新链条进行系统分析。根据科技规划的不同定位,形成国家需求的应用基础研究主要框架,并根据影响产业安全的程度反映到相应的科技规划中,形成研究指南,引导科研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应用基础研究。
统筹协调,重点支持。促进科技界与产业部门深度协同,做好创新链条各个环节间的对话与对接。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建设相对稳定的应用基础研究团队,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一是政府支持和市场机制相结合,选择对产业带动性大、辐射效应强的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予以长期支持。二是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充分挖掘和扩大原有行业性科研院所的产业系统集成和核心共同技术的独特作用。三是发挥产业部门纽带作用,面向全产业和全社会进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转移和扩散。
增加创新供给,全面提高原始创新能力。
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力度和强度。进一步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引导和带动社会力量对基础性研究提高投入。比如,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基础研究或投资基础研究,强化应用基础研究投入保障力度。在增加总投入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和平台建设力度。
增加人才供给。加大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对科技人才的政策支持,重点加大基础研究相关学科建设,优化基础研究人才的成长环境和培养机制。营造更加宽松的创新环境,鼓励试错,宽容失败;发挥市场力量汇集科技领军人才和领先创新团队,吸引更多国际顶尖人才来华工作;给予创新团队更多自主权,打造专业化的工程研发队伍。完善工程技术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工程技术领军人才,满足创新型国家建设对高层次应用型工程技术创新人才的需求。积极推进新工科建设,构建面向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培养实践能力强的学生。
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整体创新效能。
打破体制障碍,优化协同机制。一是要打破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体制机制障碍,支持企业牵头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加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战略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挥骨干企业和转制院所作用,促进技术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二是进一步集聚全球创新资源。比如,对外研发投资的外汇资金使用监管应区别于一般贸易投资资金,推动我国本土企业在全球布局研发资源。三是建立科学家和产业界交互协同机制。支持一些需求导向的重大科技计划或针对国家重大需求建立的综合交叉型科技中心。在战略规划和项目指南制定过程中,引导科学家将产业真实需求转化和凝练为基础研究的科学问题,推动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科学家更好瞄准产业需求,提供研究支撑。
发展科技服务,强化政策落地。培育、支持和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专业化、功能社会化、组织网络化、运行规范化方向发展,壮大专业研发设计服务企业,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充分发挥科技社团在推动全社会创新活动中的作用。针对有些政策落实难的问题,国家层面应认真梳理、归并管理,增强政策之间的协同效应,释放政策红利。
提升创新需求,保障创新收益。
完善国产核心关键技术的产业化应用机制。制定政府采购中首购和订购的实施细则,在招投标、合同和价格方面给予首台首套设备政策优惠。针对高技术含量的首台首套产品,在符合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前提下,允许实行后补偿式研发采购政策,即根据首台首套设备研发成本,补贴其一定比例的研发经费。研发成果商业化前的政府约定采购有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对保障创新收益、加快核心关键技术市场化和产业化意义重大。政府预先向市场发布技术规格、产品性能和采购规模等,在企业提交的创新解决方案基础上,政企双方签订创新采购合同。当创新产品性能在合同约定框架内能满足采购需求时,政府部门须按照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完成采购。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高创新者知识产权意识;积极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有机结合。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和保险规模,探索知识产权证券交易等资本化新模式。通过提高立法标准和执法水平,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作者:陈宇学,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