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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9月10日 星期四

    自动驾驶酿车祸 乘车人要担责吗

    作者: 《光明日报》( 2020年09月10日 14版)

        【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

        ●概述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逐渐从概念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因自动驾驶引发的车祸也开始出现。自动驾驶造成的车祸,损失谁来担?是乘车人、汽车公司还是自动驾驶系统提供者?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法律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众说纷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产品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规定。

        ●案例

        2016年1月,京港澳高速某路段,一辆轿车追尾一辆道路清扫车,轿车司机小高不幸身亡。经交警认定,在这起追尾事故中小高负主要责任。轿车车主老高因儿子使用“自动驾驶”系统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状告该车企。该车企后来将这一系统的中文翻译由“自动驾驶”改为“自动辅助驾驶”。

        2018年3月,一辆无人驾驶越野车在美国亚利桑那州撞死了一位正在过马路的女性,这在当时被称为全球首例无人车撞人致死案。这不仅引起了业界对技术的反思,也让人们意识到,随着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立法规范迫在眉睫。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给全人类提出了新挑战,法律必须对这些挑战作出回应。

        ●法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专家说法

        崔赫(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动驾驶因缺陷致损可主张适用“产品责任”

        目前,关于自动驾驶致损案件的司法实践尚属空白,理论争议较大。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来看,自动驾驶致损案件受害人维权主要有两种途径,即主张适用“产品责任”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同时,民法典明确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损情况下,依照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

        通常来看,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两类损害:一类是自动驾驶汽车及车上人员受损,另一类是行人或其他车辆及车上人员受损。在民法典框架下,不同类型受害人的维权路径在实然层面上可能存在差异。另外,当前已民用的自动驾驶技术尚属辅助驾驶性质,仍需要由驾驶员实时操控并监督车辆行驶,即“半自动驾驶”。未来,自动驾驶车辆将实现真正的无人驾驶,也即“全自动驾驶”。在自动驾驶发展的不同阶段,适用民法典解决自动驾驶致损案件的路径或存在一定的差异。

        对于因半自动驾驶汽车本身原因造成汽车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进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因相关受害主体举证说明交通事故系由自动驾驶汽车缺陷导致还是因汽车驾驶人过错造成的难度较大,故相较于主张产品责任,受害人直接依照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规则主张索赔更为切实可行。即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半自动驾驶汽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的,不足部分由责任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过错方赔偿;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比例担责。半自动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无过错,半自动驾驶汽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有过错,减轻半自动驾驶汽车驾驶人赔偿责任;半自动驾驶汽车一方无过错,除在交通事故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引起的情形下不担责外,该方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如半自动驾驶汽车使用人因车辆缺陷遭受损失的,其可依照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主张汽车生产者即整车厂或汽车销售者对其进行赔偿,第一则案例中车主老高状告车辆销售商即属于此种情形。结合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等情形的,应属于民法典所指的产品“缺陷”。需要提示的是,如上文所述的交通事故系由半自动驾驶汽车的缺陷导致的,在半自动驾驶汽车使用人已依法向受害人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此等赔偿款应纳入产品缺陷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之范畴,其可在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时一并主张。

        而全自动驾驶汽车将不再装配人工驾驶装置且不再需要驾驶员,车内人员均为乘用人,故全自动驾驶情况下不再涉及对于汽车驾驶员过错的认定及评价。因此,如因全自动驾驶汽车本身原因造成汽车使用人或他人损害的,前述任一受害主体均可直接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主张由全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向其承担产品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为针对自动驾驶致损问题所进行的简要且抽象的见解,实践中,此类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将更为多样且复杂。在民法典对于此等问题已进行规则规制的基础上,更为细致周全的法律处理路径,有待于司法机关在未来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进一步的探索与回应。

        (本报记者 刘华东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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