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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9月06日 星期日

    “借一万、还十万”?非法高利贷当休矣

    作者:本报记者 陈慧娟 《光明日报》( 2020年09月06日 02版)

        【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非法高利贷 民间借贷利率

        ●概述

        由于高利贷有主体分散,个人价值取向、风险控制无力等特点,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经常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近年来,不法之徒引诱部分消费观念不正确的大学生高利借贷,使得“校园贷”成为校园中的顽疾。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冲击正常的金融、社会秩序。针对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案例

        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为2.5%。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第六百八十条)

        ●专家说法

        李丹(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有效打击高利贷,需要刑民结合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黑网贷、地下钱庄等打着小额贷款的幌子,通过“砍头息”、利滚利等方式翻倍催讨债务,使小钱最终变成永远还不完的巨额债务。更甚者,地下钱庄、“影子银行”以金融创新为名,实际规避金融监管或进行制度套利。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私密基金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的民间借贷,涉众广泛,环节复杂,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治理的难度。必须从法律层面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意味着民法典以法律形式对民间借贷中乱象丛生的高利贷明确说“不”。借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相应做了调整。

        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司法实践中,在《新规》出来之前的出借及借款规矩是年利率24%和36%的两线,各地法院没有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从《新规》的文义解读来看,出借人受领并占有超过4倍LPR部分的利息构成不当得利,借款人主张要求返还此前支付的超过4倍LPR部分的利息,出借人应当予以返还。

        此外,《新规》同时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了限定。在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受高额利润驱使,高利贷也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恶涉黑犯罪案件中不乏高利贷的影子。有效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需要刑民结合,刑事手段的运用充分体现法律层面治理的决心。

        (本报记者陈慧娟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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