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近年来,在“于欢案”“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等焦点案件中,正当防卫制度引发热议。
“个别案件中,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存在把握过严甚至严重失当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指出。9月3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姜启波表示,《指导意见》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为正当防卫者撑腰
案例一:2018年12月26日晚,李某与女青年邹某在邹某的暂住处发生争吵,随后李某被关在门外。李某强行踹门而入,谩骂殴打邹某。
暂住在楼上的赵宇闻声下楼查看,见李某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某。李某起身后欲殴打赵宇,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赵宇随即将李某推倒在地,朝其腹部踩一脚,又拿起凳子欲砸李某,被邹某劝阻。经鉴定,李某腹部横结肠破裂,属重伤二级。
公安机关以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审查起诉。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赵宇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福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赵宇属于正当防卫,指令晋安区检察院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姜启波说。
为防止对正当防卫认定过严,《指导意见》要求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同时,要求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指导意见》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对于正当防卫的意图,《指导意见》规定,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法学博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刘传稿认为,“这一规定对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作出明确区分,纠正了以往部分正当防卫被认定为相互斗殴的司法倾向”。
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二:2009年1月25日2时许,被害人陈某某酒后来到被告人陈月浮家,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敲击陈月浮家铁门,叫其出来打架。陈月浮的妻子下楼,佯称陈月浮不在家。陈某某继续敲击铁门,陈月浮便下楼打开铁门,陈某某遂用菜刀砍中其脸部。陈某某再次砍向陈月浮时,被陈月浮挡开,菜刀掉在地上,陈月浮上前拳击陈某某的胸部等部位,二人扭打在一起。后陈某某因钝性物体作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陈月浮对正在进行的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增设特殊防卫制度。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指出,刑法作出特殊防卫的规定,主要是考虑上述犯罪严重威胁人身安全,被侵害人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难掌握防卫行为的强度。“如果规定得太严,就会束缚被侵害人的手脚,妨碍其与犯罪作斗争。”
《指导意见》此次遵循刑法的立法目的,对如何准确认定特殊防卫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劳东燕表示,“行凶”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指导意见》强调了两方面的判断因素:一是使用致命性凶器;二是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严重、紧迫的危险。
按照《指导意见》,“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不是指向具体的罪名,而是指具体的犯罪手段。刘传稿认为,这一规定消弭了“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具体犯罪行为还是具体罪名这一长期存在的司法适用纷争,对于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适用范围提供了规范指引。
对于如何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指导意见》明确,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靳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