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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28日 星期五

    绝不能让防卫行为缩手缩脚

    作者:翟柏光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28日 07版)

        8月26日,有媒体报道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公安分局通报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引发公众关注后,永州市公安局对这起所谓“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高度重视,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该案件,并立即解除对防卫者胡某某的刑事拘留,将该案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永州市公安局对此案的应对,堪称及时。

        据冷水滩公安分局8月25日通报称,上述案件的起因是“猥亵男”雷某某在某商场内故意用手臂碰一女子胸部,在争执中,雷某某逃跑,与该女子同行的男友胡某某追上并将其踢致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损伤已构成腿伤一级。冷水滩公安分局据此作出对胡某某刑事拘留的决定。

        显然,公众之所以关注胡某某被刑事拘留一案,是因为冷水滩公安分局的这一决定,与最近两年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正当防卫问题时的指向不一致。在以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刑法有关正当防卫的条款并没有起到其应起的震慑犯罪行为人、阻吓犯罪以及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作用。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正当防卫条款对防卫“正当”的解释,实际上极大地限制了防卫者的防卫行为,使防卫者因担心防卫“过当”而领受甚至重于犯罪者所受刑罚的处置,因而不敢采取防卫行为或采取的行为不足以阻吓犯罪行为,由此被动受害。

        正因如此,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呼吁司法界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根据常理常情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统筹兼顾正当防卫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标准。在这个法律适用指向明确的呼吁下,一些为公众所关注的防卫案件,都以防卫者防卫行为被肯定的司法决定而告终,从而“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极大激励了防卫者的自我保护意愿以及见义勇为者的行动意愿。

        其中的道理在于,防卫行为具有天然的正义性,因而也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如果司法实践为防卫行为秤斤量两以确定其“正当”与否,那么,这无疑是为正义加上了笼头,限制了防卫行为的实施。这样衡量的结果,就是犯罪行为实施者由此卸了包袱、无所顾忌,防卫者却反倒要瞻前顾后、缩手缩脚。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使是临时起意,也要判断其行为的“成本”与“收益”,以决定是否实施其行为。让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承担其行为所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让防卫行为变成犯罪行为的不确定边界的风险,让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意识到某些加诸人身的“小行为”却有可能导致大风险,这样的法律导向与正义指向相一致,也更能阻吓犯罪,由此打消犯罪者的犯罪动机。

        (作者:翟柏光,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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