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人格利益 隐私权保护
●概述
随着科技的发展,又大又笨重的摄像头变成了让人防不胜防的针孔隐形摄像头,让不少人在不知不觉中被侵犯了个人隐私,在酒店被偷拍事件频发。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隐私权,针对实践中隐私权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我国民法典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隐私权作出了专门规定。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不仅对隐私作出了清晰的界定,同时明确了禁止实施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类型。
●案例
自2019年7月起,福建省福州市男子陈某将网购的4套针孔摄像设备安装在4家酒店客房内,并利用App远程观看、录制和存储他人的私密视频,涉案被害人有600多人。目前,相关设备已被拆除,陈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对陈某以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专家说法
皮剑龙(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
明确隐私权,充分尊重人格利益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其隐私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隐私权是人的一项特别重要的权利,丧失了隐私,就丧失了我们作为一个人的完整性。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个人的隐私权作出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只能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只是提到了保护隐私权,但是写得过于笼统,并不明确,没有明确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受侵害获得金钱赔付的唯一民事途径是寻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以严重后果为前提。然而,现实案例中被侵权人为追索精神损害赔偿能提供的法院认可的直接证据非常受限,即便出示证据,但案例赔付一般均不超过10000元,很难平衡诉讼成本,远远降低了侵权成本,对于侵权人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和惩罚作用。
我国民法典首次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宣示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明确了隐私权的内涵,并列举了侵害隐私权的具体表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与前文所述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连在一起,虽然只有两个条文,但是把隐私权规定得很完整。民法典对隐私权的明确规定意味着我国法律对公民人格利益的充分尊重,将对“人的尊严”的保护,提升到了一个全新高度。特别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既有利于法院裁判案件,又有利于为社会公众提供行为指引,使人们知悉自己的行为边界。
这些关于隐私的条文为隐私保护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持。如果去酒店发现被偷拍,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据诉其侵权要求赔偿。
对于入住酒店被偷拍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对于侵犯隐私权情况严重的,应当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比如:偷拍偷录的内容中涉及公民的身份证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身份、户籍所在地等信息并加以出售导致泄露,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如果嫌疑人偷录的视频中包括性爱视频,并且将其传播出去,可能还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强制力和威慑力,对打击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着很好的效果。因此,应当将刑法和民法典结合起来,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本报记者陈慧娟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