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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22日 星期六

    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汪敏

    建立健全社会补偿机制

    作者: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22日 07版)

        现实问题

        在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中,全国各级财政积极安排疫情防控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患者救治、医务人员关爱保障、阶段性减免税费以及保障经济运行等领域。其中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保障性补偿纳入补偿范畴。与2003年非典患者救治费用的相关政策相比,新冠肺炎患者的补偿政策有了明显进步,但对因感染新冠病毒死亡的人员和家庭并未有补偿措施。另外由于缺乏法律统一、清晰的规制,每次突发事件应对中制定的补偿政策都不一样,这不仅使受害人的补偿权益缺乏稳定的政策预期,亦使各级地方政府处于被动局面,影响及时补偿。

        专家建议

        社会补偿是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已经造成损害而正式制度尚未健全时,由国家担责对受害人作出补偿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用以“补漏”的重要机制。因此,建议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事后恢复与重建”一章中,用专门一节来规定补偿对象及范围、补偿主体、补偿方式及额度、补偿基金等重要内容。

        关于补偿对象及范围,根据2006年制定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社会补偿给付对象应为Ⅱ级以上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的受害人。

        社会补偿的范围应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分为人身损害补偿和财产损害补偿。人身损害补偿包括死亡人员家庭补偿、医疗和康复补偿、应急救援工作补偿。财产损害补偿主要是住宅重建和修复补偿。

        关于补偿方式及额度,社会补偿的功能并非补偿受害人实际损失,而是国家责任的一种体现,因此补偿方式及额度应当以“平行补偿相抵消”为原则。即将来源于商业保险、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补偿视为平行来源的补偿,这些给付扣除后再进行社会补偿。

        关于资金来源,社会补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社会捐助。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是社会补偿机制中社会连带责任的重要体现,也应当成为社会补偿与传统国家补偿的区别之一。

        (本版文字统筹:本报记者刘华东、王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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