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民法典·以案说法】
●关键词
维护社会公德 免责保护
●概述
曾有一段时间,“搀扶摔倒老人反被讹诈”等负面新闻屡屡见诸媒体。“搀扶摔倒老人反被讹诈”等行为破坏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信力,不仅伤害了好人的心,也不利于弘扬和践行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优良传统美德。
好心人对不法或不良行为合理阻止,具有正当性,值得肯定和鼓励。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首次在全国立法层面上给予见义勇为者免责保护,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区分情形一律豁免民事责任。近年来实践中,一系列肇事者被阻猝死或受伤后,好心人不担责的判决,也向社会公众明确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让“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不再成为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
●案例
2017年5月2日,段某和杨某先后进入电梯内,因段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段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办公室,后段某心脏病发作猝死。之后,段某的妻子田某将杨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赔偿田某15000元,驳回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2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专家说法
钟能利(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保护劝阻者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肇事者被阻猝死的情形,劝阻者通常都是因不构成犯罪,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劝阻者免于刑事责任后,由于肇事者已经猝死,死亡一方的家属往往要求劝阻者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劝阻者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要根据案件的事实,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加以分析判断。劝阻者对实施不法或不良行为的人进行劝阻的行为,通常都是好意行为或者维护社会公德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也是很普遍的行为,根据一般生活经验,绝大多数的劝阻行为本身就不可能造成他人身体损害,因此,不是民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当然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劝阻行为引发纠纷,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承担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要根据具体案情,首先分析判断劝阻者所实施劝阻行为有没有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可能,以及造成人身损害的程度、结果等情形。其次,要分析判断劝阻行为与损害结果,特别是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再次,要分析判断劝阻者在实施制止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也就是劝阻者在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通常来说,猝死一般都是由于不法行为者自身原因引发的,劝阻者对猝死这个死亡的结果一般来说是不能预见也不可预见的,也就是说,劝阻者对猝死这个死亡的结果是没有过错的,劝阻者对不法行为者猝死这个结果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如果劝阻者的制止行为本身有可能造成不法行为人的人身损害,而且事实上也造成了不法行为人的人身损害,也要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析判断劝阻者的制止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属于正当防卫,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只有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如上述案例中,杨某劝段某不要在电梯内吸烟,继而产生言语争执属于偶发事件。两人此前虽居住在同一小区,但并不认识,杨某不知道段某患有心脏疾病,因此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当杨某知道段某突发心脏病后,积极参与施救,也可印证其不希望段某死亡,也不存在放任段某死亡的心态。因此,杨某主观上并不具有伤害段某的故意。再者,杨某没有预见段某患有心脏疾病的可能性,不存在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形,故杨某主观上也不存在过失。
也就是说,杨某劝段某不要吸烟的行为属于正当劝阻行为,没有侵害段某生命健康的故意或过失,段某不幸死亡与其自身患有心脏疾病有关,与杨某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实施不法行为或者不良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劝阻者通常都是制止、减少不法或不良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公德所倡导的行为,理所当然不用承担民事责任,“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我国民法典、刑法对于劝阻者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提供了体系化的法律保障,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受到损害时,规定了补偿制度。对劝阻者进行法律保护,完善权利保护机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报记者陈慧娟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