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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05日 星期三

    民法典开启权利保护新时代

    作者:蔡曦蕾 《光明日报》( 2020年08月05日 02版)

        【光明论坛】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坚持人是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主体定位,围绕着人一生的发展历程,以人的保护为核心,完整系统地规定了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各项权利,体现了民本时代“人性民法”的细微观照。

        民法典之所以被称为“典”,因其是民事单行法的集成榫卯之作。民法典统挈散落的民事领域单行法和司法解释,并基于对当今时代的把握及对未来社会的前瞻,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代际调和和技术修剪,使散在的民事规范有了唯一标准,牵引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的重塑,进一步集中和突出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性。

        民法典的人本主义思想对其他法领域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譬如民法典与刑法,前者是赋权法、积极法,后者是制裁法、保障法。作为前置法的民法典对人权领域的细化,对人权保障更高阶的追求,无疑会提升作为后盾法的刑法领域的人性基础,促使刑法更加关注保护人权,尽可能发挥保障功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为例,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范围、处理原则、例外情形等都做了规定,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跟进和调整,也是刑法领域人权保护的新课题。

        再譬如民法典与行政法,前者中众多私权的落实,离不开公权力的规范运行,这就要求民法典与行政法公私交融、协同发力。同样以个人信息保护为例,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对应到行政法领域,就涉及进一步多维构建具体行政权力介入的边界、行政责任的追究等。民法典对人本主义的贯彻和宣扬,也从侧面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把人权保护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随意作出减损、限缩个体合法权益的决定。

        对标国外现有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的颁布,从立法文件上意味着从无到有的突破,从立法技艺上意味着从琐碎到系统的编织,从立法认知上意味着从分散到民族共识的升华。民法典编纂中的亮眼特点之一,是在分则中专门设置人格权编,具有创新性。对照来看,法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是在侵权责任的规范中通过“权利”的概念将人格权包含在其中;德国民法典是将姓名权规定在总则中,其他人格权的保护则规定在债编的侵权行为规范中。中国民法典人格权单独列编,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在人权保护上的深入努力。

        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并将开启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是法的质效,此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基范保障,民法典将民本观念与成熟的立法技艺糅合,提升民众遵从法、实践法的意愿。民法典通过有效的制度供给,平衡市场经济各方需求,从民众普遍期望出发调度市场资源配置和风险配比,维护民众在交易中的安全感、稳定性和秩序感,反过来将进一步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

        正如罗尔夫·克尼佩尔所说:“当诸法典来临之际,主题是民族的;民法典的创造同时被视为天赋的表现和产生民族认同性的基础。”作为第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基石性法典,民法典折射出鲜明的本土价值和时代意蕴,彰显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对于提挈民族性、系统性的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作者:蔡曦蕾,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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