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定贯彻“一国两制”,遏制近年在香港凸显的国家安全风险和挑战,中央在最为关键和恰当的时刻,为香港开出了对症下药的法治良方,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这部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特别的法律不仅是一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刑事法律制度规范,也是一部预防和遏制国家安全风险的行政法律制度规范。
构建完善的国家安全风险预防性制度体系
在理解和运用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诸多解决方案中,尤其应当确立的理念是:对威胁国家安全的风险或违法犯罪行为,在事前和事中采取预防性治理措施要比在事后追究刑事责任更为契合维护国家安全的最高目标。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所蕴含的紧迫性、扩散性及不确定性,一旦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现实后果,其潜在的严重影响是任何主权国家都难以承受的。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治理体系中,通过有效手段将危害国家安全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避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应当是构建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的首要原则。可以断言,构建完善的国家安全风险预防性制度体系要比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成本更低、效果更好。
香港国安法充分考虑了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的具体情况,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危害国家安全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在执行刑事法律惩治性规范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本法中关于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意涵与要求,要深刻认识到相关政府部门积极履行行政规管职能在预防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实现香港长治久安过程中的长远效果和重要意义。
在中央和香港两个层面建立健全执行机制
基于全国人大的授权,香港国安法在中央和香港两个层面建立健全了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行政规管的权限和执行机制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分析本法行政规管的防范要义,首先需要明确相关主体的职责和义务,即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无论是根本责任还是宪制责任,都意味着中央和香港两级政府均应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履行相关行政职能,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对特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来说,都应当遵守本法和特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特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行政规管层面落实宣誓和严格任职资格审核是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资格证”,不拥护香港基本法,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者,便不具备代表特区政府依法履职的资格。
其次,特区政府应当依法切实履行国家安全事务的行政规管职责,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包括应当依照本法加强防范恐怖活动的各项工作:采取措施加强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事宜的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应当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特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特区行政长官应当就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报告和维护国家安全特定事项的报告;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应当分析和研判特区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建设,协调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警务处应当收集分析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部署、协调、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动,进行反干预调查和开展国家安全审查等。对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规管职责和具体要求,以及依照香港本地法律规定的规管职责,特区相关机构必须细化教育、媒体、网络等方面的规管制度,并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予以落实。
最后,代表中央政府在港行使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驻港执法机构同样应当依照本法积极履行相关的行政规管职责,行使相关权力。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作为中央政府在港设立的执法机关,应依照本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香港国安法尤其在第54条具体规定了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应会同特区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国际组织驻港机构、在特区的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各相关机构应根据职责明确分工,紧密协作,精心设计上述预防性管理机制和手段,落实相关的规管职责。
全面准确地理解香港国安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基于防范意识,依法积极采取规管措施应对国家安全风险和挑战,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实现“由乱到治”,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基石。
(作者:毕雁英,系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