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8日正式挂牌成立,香港国安法落地实施迈出重要一步。驻港国安公署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在特定情形下对发生在香港的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这是中央对香港特区行使全面管治权和对香港维护国家安全负有最大、最终责任的重要体现,有利于为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提供更有力支撑,保障“一国两制”实践正轨运行,为香港繁荣稳定保驾护航。
过去一年多的香港社会动荡充分说明,仅仅依靠香港特区的力量来维护国家安全是远远不够的。中央政府在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设计初衷就是为了补充和完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体制机制,构建更严密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为香港抵御国家安全风险加上一道不可或缺的“强力防盗门”。
驻港国安公署依法行使相关权力,是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司法工作的有力支持和补充,有利于切实防止因香港特区不履行、无法履行或无力履行职责而导致香港国家安全法无法有效执行。细读香港国安法关于驻港国安公署的规定,可以发现,中央绝非简单地把内地体制与安排直接搬到香港,而是设置了中央和特区两个层面的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体系,并赋予不同的职责职权。中央和特区的两个执法、司法主体依照各自法律开展执法、司法活动,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划分清晰,又形成互补、协作、配合关系,从而构建起健全完备的系统。可以说,在驻港国安公署与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的充分协作和相互配合下,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在香港定能切实产生实效,在此基础上,香港“一国两制”实践也必将更加畅顺平稳。
需要强调的是,驻港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不影响特区的执法行为,更不会损害香港特区所享有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国安法对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的特定情形有清晰界定:一是案件涉及外国或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特区管辖确有困难的;二是出现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法的严重情况的;三是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对于香港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央授权特区管辖其中绝大部分,只保留极少数在特定情形下由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也就是说,驻港国安公署拥有的管辖权起的是支持、督促、补充、兜底的作用。这恰恰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特区的充分信任,以及对特区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尊重。
还应当看到,香港国安法对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而公署行使相关执法权必须严格依照香港国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监督。之所以作出诸多严格规定,就是要确保驻港国安公署行使权力不会侵犯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国不安则家不宁。香港国安法惩治的是极少数犯罪分子,保护的是绝大多数守法市民。依法守护国家安全之门,不能缺少强而有力的抓手,不能没有具有实效的力量体系。适应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新形势和推进“一国两制”实践发展的新需要,驻港国安公署随着香港国安立法应运而生,具有不容置疑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都支持和期待香港国安法得到有效落实,相信驻港国安公署等新机构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为国家守好门,为香港保平安,切实担当,履职尽责,不辱使命,不负重托。
(新华社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