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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6月21日 星期日

    新中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法律通过

    规范政务处分活动 完善国家监察制度

    作者:本报记者 刘华东 陈慧娟 《光明日报》( 2020年06月21日 03版)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是监察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法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表示,这是一部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处分标准

        “该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实现了不同公职人员处分标准的统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表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邹开红介绍,在政务处分适用规则方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既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共同规则,又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对于所有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共同违法责任承担、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重情节、违法所得追缴、政务处分自动解除等方面,作了统一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严要求。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根据其身份、职业等特点,在处分后果上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以保证政务处分的有效性。

    党纪与法律衔接,实现从严治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童卫东表示,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邹开红表示,起草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起草过程还注重实现法法衔接。“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是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重要法律制度基础。在本法起草中,系统梳理了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现有关于处分制度的法律法规,从中提炼概括出适用于各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做好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邹开红说。

    政务处分与处分有分有合,并行不悖

        在监察法出台前,我国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国有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给予惩戒。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统一行使监察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样对公职人员来说,就存在政务处分和处分两种惩戒制度。这两者是什么关系,又如何适用呢?

        童卫东表示,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政务处分和处分制度有分有合,并行不悖。

        所谓“合”,是在适用范围、违法情形、种类和适用规则上实现统一。童卫东表示,政务处分和处分实现公职人员全覆盖,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当然,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新的规定的,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

        所谓“分”,一是指名称上,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为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称为处分;二是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但是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就是“一过不能两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三是政务处分和处分的程序与救济制度不同。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适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另外,救济制度也各不相同。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审、复核,公职人员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复核、申诉。

        (本报记者 刘华东 陈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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