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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语言都有作为语法范畴的“数”,名词区分可数与不可数。表同一事物的名词在不同语言里可能都是可数或不可数的,但也可能在甲语言里是可数的,而在乙语言里却是不可数的,这是因为世间事物的可数、不可数问题原本属于逻辑范畴,而语言里的数却属于语法范畴。语法不是逻辑的直接投影,不同语言的语法范畴对相同的逻辑语义可能出现不同加工,这种差异与不同的思维和认知方式有密切关系。
1.逻辑上的可数与不可数
一般认为,如果某一事物以个体形式存在,那么它是可数的;反之则是不可数的。例如,人、树、笔等总是以个体形式存在,是可数事物;而水、烟、光、空气等并无固定的个体形式,是不可数事物。不可数事物有时以部分形式存在,但部分形式不是个体形式,如一滴/杯/桶水,都是水的部分存在形式,但不是个体形式,因此“水”仍不是可数的。
世间万物异常复杂,事物的可数性状况并不都是非此即彼。现实事物在可数性程度上存在中间地带,是个连续统,在此连续统上可析出4种情况:(1)可数事物(笔、包);(2)隐性可数事物(家具、石头);(3)可数与不可数两可的事物(面包、云);(4)不可数事物(水、雾)。处于两极的可数事物与不可数事物比较好理解,这里考察一下处于中间过渡带的两类。
先说第(2)类。以“家具”为例,它本来实际指的不是一件具体东西,可理解为是许多不同性质和形状的物件之总称,是一个集合类别称呼,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具具有不可数的特征。然而,家具的实际存在总是以个体形式出现,无论大小不同,功能各异,都是个体与个体分离的。既然有清晰的分离个体,那么实际是可数的。再说第(3)类。这一类其实兼有可数与不可数两种性质。以“面包”为例,从性质上看,它具有内部均质性,就这一点而言,面包与水、油等类似,属不可数事物;但在生活中,为了方便制作、携带和食用,人们常常让其以某种固定形式存在,如片状、团状,这种较为固定的形状久而久之就赋予其一定的分类个体的性质。语言里的表达习惯可以佐证这一观点,例如可以说“一片/块面包”,也可说“一个面包”。如果说“片/块”还可以处理为计量单位的话,那么“个”显然有区别个体的功能,即面包已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个体名词即可数名词。可见“面包”与“水”“油”等还不完全一样,否则我们无法解释人们可以说“一个面包”而从来不说“一个水”。
世间万物虽然大体上有可数和不可数之别,但是都能进行计量(measuring)。具象事物可以计量,抽象事物也可以计量,如水、烟等,虽然不能说“一个水”“一个烟”,但可以说“一桶水”“一团烟”。在此,“事物”的概念是广义的,既包括世间的物性存在体即具象事物(其中有的是可视物如树、水等,有的是非可视物如空气等),还可包括没有物理存在形式却可感知的事物,即抽象事物(如思想、情感)。具象事物有可数的(如桌子),有不可数的(如煤气);抽象事物原本不可数,但人们也可将其可数化,例如,当我们说“思想不可控”时,“思想”即为不可数;但当我们说“两种思想有冲突”时,“思想”就可数化了。
2.语法上的可数与不可数
语法上也可区分名词的可数与不可数。形态语言往往是通过“数”(number)的语法范畴体现出来,非形态语言虽然可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数的语法范畴,但也可以对名词进行可数与不可数的区分。从某个角度而言,这种区别是必要的。汉语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形态变化以及数的语法形式,但是汉语名词可以区分可数与不可数。吕叔湘主编的《现代汉语八百词》即区分“可以计数的事物”与“不可以计数的事物”,一些汉语语法研究者也明确区分可数名词(个体名词)和不可数名词(物质名词)。
语法上名词的可数或不可数属于语法范畴,基于逻辑范畴却不等于逻辑。
首先,语法上的数通常只有二分,不构成连续统,这种对立二分(dichotomy)实际是人为的。虽是人为,却有必要,因为如果不截然二分,而是多分,那么语法系统会过于复杂。虽然某些语法范畴有三分甚至四分,如孟加拉语里的指代词有远指、近指和中指三类,某些语言的“时”(tense)有远过去时、近过去时和现在时三分,但多数语法范畴倾向于对立统一的二分,若是语法范畴都三分甚至多分,那么语法系统会很庞杂,影响实用性。世界上已知的绝大部分语言的可数范畴都是二分的,个别的三分为单数、双数和多数。
其次,不同语言对具体事物的可数与不可数的范畴认定有差异。英语和汉语在数方面的对应性较大,但也有差异。早在20世纪60年代,赵元任在《汉语口语语法》(英文版)一书中就指出,汉语里有少数名词(属于上述第(2)(3)类)兼有物质名词和个体名词的特征,即既可视为可数名词,又可视为不可数名词。他举的例子就有“面包”和“石子儿”;又如bread(面包)、news(消息)、furniture(家具)等在英语里是不可数名词,但对应的汉语名词却是个体名词(相当于可数名词)。当然,汉语是非形态语言,无显性“数”标记,“们”也并非真正的复数标记,例如,不能说“三个学生们”。
3.逻辑思维在语言上的投射
逻辑本身无民族差异,那么逻辑上属性相同的事物为何在语言表征上出现了差异?这涉及不同民族的思维和认知模式的差异。早在约200年前,德国语言学家洪堡特(W.F.Humboldt)就指出语言与民族精神之间有密切关系;20世纪上半叶,萨丕尔-沃尔夫假说在语言和思维之间建立了更为密切的关联,主张语言在相当程度上决定思维,这就是语言相关论。后来不少学者质疑这一假说,现在多数学者主张思维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语言形式。
逻辑只有一种,而思维模式和认知方式却是多样的,以上谈及不同语言对部分同一事物的数范畴归类有差异,在更深层面上乃是思维模式在语言(特别是语法范畴)上的投射。根据洪堡特的观点,语言分为三大类型:孤立语、屈折语和黏着语。在可数、不可数问题上,屈折语和孤立语的差异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前者对可数和不可数的感知较为清晰,后者较为模糊;前者的可数与不可数一般无过渡带,后者则有。二是对事物可数与不可数的具体认定不完全一致。这两者的区别都可以映现不同思维模式、认知风格的背景。例如有人指出,西方人的认知基于理性主义,其背后是天人两分的二元论宇宙观,而东方讲究天人合一;西方人讲究形合,中国人讲究意合,这些投射到语言上就易于出现上述两方面尤其是第一方面的区别。
从以上分析中可知,在可数与不可数的问题上,逻辑判定与语法判定的范围大都重叠,但也有差异,主要原因是,不同语言对逻辑上的可数与不可数连续统的处理有所不同,一般是对连续统的第(2)(3)类有不同的处理,这是因为逻辑上的这两类概念的可数与否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两可性。由于不同思维模式对逻辑的边缘地带有不同编码,反映在不同的语言里就是对它们的归并出现了差异。认识这种差异对于认清人类语言的本质有积极意义,因为它表明了人类语言的一个重要特点:语法范畴基于逻辑,但不等于逻辑。这一认识对二语习得也具有积极意义,习得者可以避免受母语的影响而误用。就汉语习得者而言,可以更准确地使用量词特别是个体量词(分类词);就英语习得者而言,可以避免使用不恰当的单数或复数形式。
(作者:陈满华,系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