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全国两会期间,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引发关注。有代表和委员提出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3周岁或是12周岁,以遏制近年来不时发生的未成年人极端暴力案件。
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下,未满14周岁的罪错少年在案发后不能被予以刑事制裁,多以送入工读学校就读或是进行短期收容教养的方式进行处置。为应对“犯罪低龄化”问题,近年来陆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学者就我国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提出建议,同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在公众中间也不乏支持者。
与此同时,一些人士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则持保留意见。他们认为,当前并没有确切数据显示未成年人所涉暴力恶性案件数量存在激增态势,况且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并不一定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手段。
同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之处在于未成年人处于特殊年龄阶段,即使心智发育较早,但受年龄限制,其生理和心理状态也不可能完全成熟,改邪归正的空间也非常大。因此,各国法律无一例外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在我国,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八种特定的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始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笔者认为,当前刑事责任年龄话题引发持续关注的原因在于,个别“早熟”的罪错少年实施极端暴力行为的案件发生后,施暴者却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这种不平衡感造成部分公众的不满情绪,并质疑因年龄而“逃脱”罪责的合理性。由此可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公众情感,使罪错少年因其暴行受到应有的处罚,让朴素的社会正义得以实现;另一方面,罪错少年在接受刑事处罚后,通过亲身体验受刑的痛苦,感受到犯罪必须付出代价,从而不敢再次犯罪,也使其他想要犯罪的未成年人望而止步。
除了我国,其他国家也存在着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困扰。比如丹麦曾经在2010年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5周岁降低至14周岁。但两年后,发现效果不佳,又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回15周岁。日本也曾因神户14岁少年连续杀伤儿童案件,将刑事责任年龄由16周岁降至14周岁。但此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降反增,恶性案件仍不时出现。由此看来,未成年人恶性暴力案件的出现虽然会使人们苛责于法律的“仁慈”,但法律即使变得严苛也并不一定能对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鉴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其在实施恶性行为时较少对后果进行成熟理性的思考,刑法的震慑作用可能会大打折扣。
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一方面是要让罪错少年为自己的行为受到必要的惩罚,弥补社会公众的不公平感,宣扬正义;另一方面,要适用有效措施预防其再犯。若简单将罪错少年投入监狱服刑的话,可能出现无法回归社会只能选择再次犯罪,或是在监所中交叉感染从而再次犯罪的恶性循环。此外,还要预防潜在不良少年的行为进一步恶化为犯罪。因此,笔者认为,除讨论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外,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的罪错少年司法矫治制度,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首先,应根据罪错少年本身的犯罪倾向、犯罪特点、犯罪年龄、收容前科以及身心情况的不同进行评估分类,对于罪错评估指数较低的少年,可采取保护观察措施,即仍然让其在原有学校和社区中学习与生活,但会有相对应的保护观察员对其进行治疗和引导,并适用一定的约束规则;对于罪错评估指数中等的少年,可进行集中教育,如送入工读学校就读;对于罪错评估指数较高的少年,进行收容教养,根据罪错评估指数衡量教养时间,尽量做到罪错严重程度与教养时间相适应。
其次,增加家长责任和家长罚则。许多罪错少年的恶性行为都是出于家庭原因或是家长管教不严而产生的,强化家长的监护责任,建立对家长的处罚规则体系,能够更好预防因此产生的未成年人犯罪,也能够使潜在不良少年的家长重视教育问题,预防未成年人滑向犯罪深渊。
再次,重视罪错少年的社会复归工作。许多罪错少年再犯的原因是由于被贴上问题少年或是犯罪人的标签,被社会排斥,无法回归社会。对此,应集合司法和政府机关、民间社团以及社区力量,建立罪错少年社会复归系统,对于工读学校毕业和收容教养结束的罪错少年设置一定的复归保护时间,辅以保护措施,使其能够更好适应社会,被社会所接纳。
(作者:范淼,系辽宁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