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林:原江西省政协委员,著名编剧、制片人,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代表作:《楚汉传奇》《铁齿铜牙纪晓岚》系列、《神医喜来乐》等。
记者:编剧在著作权方面容易遇到哪些问题?
汪海林:大多数编剧遇到的违反著作权法的问题与两个权利有关,即署名权与获得报酬权。编剧署名容易遭到矮化或者边缘化,比如,编剧作为主创,电影片头或者片尾不给编剧单幅画面,宣传海报上编剧“消失”等。侵犯获得报酬权,比如有时候影视项目“夭折”了,即便编剧已经做了工作,除了预付款,其他稿酬是拿不到的。有时候项目开拍了,也拿不到全部稿酬。
记者:对影视行业来说,您觉得有哪些与著作权相关的案例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汪海林:编剧从2005年开始有意识地进行了集体的维权活动。我认为有几个案子对于影视行业来说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琼瑶起诉于正的《宫锁连城》抄袭其原创作品《梅花烙》案。这起案件对于剧本的定义、改编与借鉴的关系、侵害改编权的相似性判断标准等进行了全面阐述,法院最终判定于正抄袭了琼瑶原创的情节。此案也是第一次在影视著作权诉讼当中引入专家辅助人,我作为专家辅助人,从专业的角度给出了一些证明、鉴定。
电影《红色娘子军》的剧本作者梁信起诉中央芭蕾舞团著作权侵权案。最终法院判决中芭在2003年后的演出不构成侵权,但应向梁信支付相应的表演改编作品报酬共计12万元。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确定了特殊历史时期的编剧的署名权和其他的权益,明确了其作品衍生产品跟作品之间的关系。
《九层妖塔》原著作者起诉电影出品方侵害署名权案。法院认定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侵害了小说作者天下霸唱对该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个案子意义重大。出品方购买了一部小说、一个剧本的版权,是否可以随意篡改作者的原意,破坏作者原有的构思、创意呢?很长时间这已经成了影视行业的惯例。出品方认为电影票房不错,不算失败,没有影响作者的声誉。这个案子确定了对于原始创意的保护。
此外还有12位作家诉《锦绣未央》系列抄袭案,这个案子对抄袭现象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
记者:互联网时代,您觉得影视行业著作权保护需要注意哪些新问题?
汪海林:互联网时代,我推荐大家思考一个案子: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此间》使用了金庸诸部作品中的人物设定和关系,这是否侵权呢?互联网时代有大量分享式的作品是非盈利的。《此间》作为分享式作品时,金庸没有提起诉讼,后来江南把这个小说的版权卖了,商业化了,金庸就立即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18万元,江南道歉,停止出版发行,销毁库存。
因此从著作权的角度上讲,非商业化的、分享式的作品,比如说写博客、在论坛里写一段故事,即便用了一些版权作品的内容,自己写着玩或者给同好看是不违反著作权法的。可是一旦商业化了,那么就会涉及到版权问题,就要进入到版权管理体系。
记者: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于4月底公布,您怎么评价这份草案?
汪海林:2012年12月,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后,原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参加了多次修法的讨论会、研讨会。由于各方面存在较大争议,2017年送审稿又进行了修改。著作权法修法的过程中间可谓遇到了很多坎坷。
此次草案的公布,对编剧来说,是令人振奋的。法律要顺应时代的变化,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促进产业的发展,这才是保持其生命力之所在。
(本报记者 陈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