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3月2日,在北京考察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工作时,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把生物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系列重要论述,我们有必要从科技哲学层面思考生物安全的内涵、意义和治理问题,提高对其战略性和全局性的认识。
一
生物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效应对与生物因素密切相关的各种损害性、破坏性风险和威胁,维护和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健康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防安全乃至总体国家安全的状态和能力。生物安全的核心是生物安全能力,即对生物风险的认识、评估、防范和化解能力。
从科技哲学的角度而言,生物安全具有以下几个特性:首先,生物安全具有广泛性。它几乎影响所有与生物体、生物制品关联的实践领域。在社会管理层面,生物安全涉及疾病防控、公共卫生、生物检验检疫、食药质量监督、植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保护、科学研究等部门。在学科教育层面,生物安全作为一门学科已经纳入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其次,生物安全具有传统性。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许多传统的生物安全类型依然存在,如人类传染病、动物疫病、外来生物入侵、病原体跨物种感染和跨地域传播等,仍在时刻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且呈加重的发展趋势。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波及面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危害性更大。最后,生物安全具有动态性。随着生命科技的发展,特别是基因组学、基因编辑、合成生物技术等的误用、滥用甚至是疏忽都会给社会带来诸多复杂的新型生物风险,如人类(生物)遗传资源流失、基因污染、基因信息泄露、病原体和病毒实验室逃逸等,对人体健康、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构成了巨大威胁。又如对生命个体进行深度的技术干预,使基因在人体、动物、植物、微生物之间进行人工转移,有可能出现经遗传修饰的生物体、病原体引发不确定的风险。
二
我们要充分认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的重要性。
第一,充分认识生物安全在总体国家安全中的重要性。近年来,由生物安全引发的各类风险已经渗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对国家核心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从全球范围看,生物安全形势呈现负面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伤亡人数多、经济损失大、防控难度大的特点。一个国家如果出现生物安全问题,将会严重影响其公民健康、社会秩序、经济运行、国家安全和政局稳定。因此,生物安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和伦理价值问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生物安全就开始在国际上引起广泛注意。198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等联合组成一个工作小组,专门关注生物安全问题。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了《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两个纲领性文件,均提到了生物安全。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一旦出现生物安全问题,将会面临极大的挑战。
第二,充分认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对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性。生物安全的社会治理旨在弱化或消除生物风险,重在维护总体国家安全。可以说,有足够能力保障生物安全是我国成为负责任大国的必要条件。加强生物安全治理,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物种主权和生物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防安全,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促进生物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发展,促进生物制药和生物疫苗产业的安全发展等。
三
当前,我国生物安全的风险压力在不断增加,需要依靠更多更好的技术创新手段和社会治理措施来保障生物安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构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的社会治理体系。
首先,提升公众生物安全意识。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守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应对一切风险挑战的基本原则。在我国,不少公众对生物安全概念还比较陌生,生物风险意识比较淡漠,缺乏主动和积极的预防意识。为此,要加强全民生物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生物安全知识,使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充分认识生物安全的重要性和现实性。使更多的人具备生物风险的防范常识,能够识别生物风险的类别、危害、来源和扩散途径等,由此提升全社会对生物风险的关注度,为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其次,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预警技术保障平台建设。生物安全风险涉及因素复杂多变,对其预警及社会干涉是一项系统工程。生物安全风险的精准识别、感知、预警、监测、防范和应急处置等都离不开先进的技术手段。我国要优化整合前沿生物技术、检验检疫技术、信息技术、遥感技术、大数据技术等技术手段,构建起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科学合理的生物安全风险预警技术保障平台。积极主动地实现对生物安全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功能,为生物安全风险治理提供强大的信息和数据支撑,力争从源头或萌芽状态化解各类生物安全风险和隐患。在此基础上,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案例库、生物基因数据库和负面研究清单等。
再次,完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在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今天,需要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和保障生物安全。为此,亟须从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制定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出台生物安全法,依法严格监管和规范生物安全工作。对生物风险监测与评估、预警与控制、信息上传与发布、技术培训与宣传、防灾与减灾、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的法律规范。
最后,加强生物安全风险的综合社会治理。结合现实国情,要在党的领导下优化整合一切积极有效的社会治理力量,体现生物安全风险社会治理的综合性、全面性、预防性和可操作性。在治理过程中实现舆论与引导、沟通与参与、组织与领导、规范与法制的有机统一。建议成立国家层面的生物安全领导部门,或赋予已有部门生物安全的专门管理职责,打通条块分割的生物安全管理格局,形成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构架,确保在出现重大生物安全危机时,能够迅速地提出科学合理的应急方案。还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在应对生物安全风险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融入生物安全风险的全球治理框架。培养一支稳定的、具备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生物安全研究与管理队伍,以适应新时代生物安全风险治理的要求。
总之,维护生物安全的核心理念是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总体国家安全。我们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从国家层面构建风险治理目标明确、政府机构职责清晰、法规制度有机衔接、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的生物安全风险治理体系,有效遏制生物安全风险的滋生蔓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总体国家安全。
(作者:刘科 易显飞,分别系河南师范大学教授、长沙理工大学教授,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代新兴增强技术前沿与人类深度科技化问题的哲学研究”〔18BZX04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