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建言】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难以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活需求,于是我们的祖先很早就开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形成了今天熟知的鸡鸭猪马牛羊等家养陆生经济动物。工业革命后,由于人类社会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过度索取和对野生动物生境的不当干预,出现了区域和全球性的生态危机,现代国家纷纷出台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共同签订动物保护方面的国际条约。其中,禁止食用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成为国际通例。
几次修改,“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均未入法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法制定的初始目的是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由于国家当时要全面发展经济,在该法“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立法目的的指引下,一些野生动物养殖业得以大发展,一定程度上刺激了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
基于2003年“非典”事件的惨痛教训,有学者提出要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全面禁食野生动物。2004年8月该法修改时,虽然提高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但因为当时社会认知程度不高,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倡议没有得到采纳。
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框架下加强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4月通过关于刑法第341条、第312条的解释规定,对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7月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立法目的修改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摒弃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初始目的。此外,该法还规定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获得国内外的广泛赞誉。因刑法2014年4月的解释规定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包括“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保护的范围有限,因此2016年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一些法学、生态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动物保护人士建议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建议最终并未进入新版法律。为了协调各方立场,该法在第四条规定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希望以此来严格限制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全面建立禁食野生动物的名录制度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目前进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攻坚期和关键期,到了与野生动物保持适当距离,培育生态文明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活方式的窗口期。为此,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按照其第一条规定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目的,对属于生态文明生活方式的国民饮食习惯作出符合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要求、确保公共卫生安全的制度设计,确保全社会进入消费文明新阶段。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把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增设为立法目的,全面建立禁食野生动物的名录制度,强制全民形成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的环境友好型饮食方式。当然,仅禁止食用还不够,还必须围绕捕猎、繁育、运输、储存、买卖等环节建立全面禁止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严密编织一张将人与野生动物适当隔离的法制保护网,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当然,目前完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具有一定难度:
其一,对于驯养繁殖野兔、野鸡、梅花鹿等常见和常食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成熟的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制度,该名录的确定经过科学论证,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年度生产数量有限制,出售和利用有专用标识,如果管理规范,不必担心引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用行为,涉及的往往是那些在野外直接捕获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于目前允许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名录,建议卫生防疫部门牵头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将有风险的动物品种剔除出许可名录。
其二,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并未把所有的野生动物纳入保护范围。该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仅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并不包括普通的野生动物,而这不利于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建议将保护范围扩展至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其他野生动物,希望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公布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名录。
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问题突出
前面探讨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完善的问题。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执法问题更加突出,一些地方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现象普遍存在。根据媒体报道和网民举报,有的市场容许不法商贩公开销售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甚至就在基层政府和执法机关周边公开售卖,究其原因,还是社会监督不够,执法考核不严。
因此,建议加强行政、社会和司法监督,让执法和司法有更大作为:在行政监督方面,建议实施有奖举报、执法考核和党政同责;在社会监督方面,禁止传播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的图片和视频,开通群众举报热线;在司法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违法捕猎、繁育、运输、储存、转让、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还可以对监管失职的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禁食野生动物需要全面建立禁食野生动物的名录制度,从法律上卡住非法食用这个需求端。在此基础上,通过执法信息平台建设、社会有奖举报、行政执法考核和司法审查监督,把住非法走私、捕猎、运输、贮存、转让等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前段和后端。唯有如此,才能全方位、全链条地构建有效阻击野生动物非法食用和交易的制度体系。
(作者:常纪文、常杰中,分别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美国维克森林大学法律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