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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6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刊(第441期)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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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20年01月08日 星期三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作者:教育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光明日报》( 2020年01月08日 06版)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聚焦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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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严密完整的科学制度体系,其中党的领导制度是具有统领地位的制度。《决定》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要求全面深入地贯彻到各项制度之中,充分彰显了党的领导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统领地位。

        坚持党的领导制度,需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就不可能创造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中华民族就不可能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实践充分证明,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在、幸福所在。我们推进各方面制度建设及推动各项事业发展,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需要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坚持用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全党、团结人民;需要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落到实处;需要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党和国家所有机构履行职责的全过程;需要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各项制度,把尊重民意、汇集民智、凝聚民力、改善民生贯穿党治国理政的全部工作之中;需要健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需要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决定》为我们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为我们增添了无尽的前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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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定是依法治国的国家;一个先进的政党,必定是依法执政的政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高度对法治进行顶层设计,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践行法治理念,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境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目标。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求我们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阔步前进。

        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功能,能够为解决党和国家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责任更加重大。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可以将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政策共同推进、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法治可以为社会上每一个主体提供稳定的预期,明确何种行为能够取得何种后果,什么会受到法律的奖励、什么又会遭受法律的惩戒,以法律的明确预期引导人们调整自己的行为。法律一经制定,就成为牢固的制度基础,不能轻易变更,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废止,从而为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提供长远保障。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是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作用,也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的制度建设在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的功能折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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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规定了最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国家任务。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决定》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合宪性审查”的目的是保证法律与宪法相一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使下位规范符合上位规范。同时,我们应当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从而坚持和保障宪法法律至上。

        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法治链条中,立法为先。我们应当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以良法保障善治。要想制定良法,就需要在程序上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主体上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由此保障立法权行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决定》提出“立改废释并举”,体现了党对立法机关科学行使立法权的全方位要求。同时,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在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困难时,需要通过立法机制供给制度力量。因此,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先立后破,有序进行。

        司法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为密切。我们应当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相较以往的司法改革,“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强调“综合配套”,也就意味着改革不再仅局限于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内部,而是包括了各个司法机关及相关机构。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律实施需要监督。应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许多重要举措:一是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坚决制止、严厉打击司法活动中“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等干预司法的现象,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二是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以往的损害赔偿遵循的是完全赔偿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行政处罚的数额往往远不及违法收益。这类违法行为又多发于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人身权益侵害等领域,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这些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从而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权益。三是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让普通群众可以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四是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制度需要人来实施,人的培养要靠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大批高素质的法治人才。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为法学高等教育提出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目标。法学高等教育要牢牢把握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总要求,以德为本,以理想信念为法治人才铸魂;以法为用,以法律技能为法治人才赋能。在培养大批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才能行稳致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及其执行才有强大稳定的人才保障。

        (作者:教育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执笔: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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